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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县志》
 
 
第八编 政权 政事
 
 
第六章 民政
 
 
第三节 优抚安置
 
      
    一、优抚
    解放后,党和政府对烈军属和残废军人十分关怀。平时对孤老烈军属安排专人为其担水、劈柴、扒炕抹墙、拆洗被褥和请医送药等。每到"八·一"建军节和新年、春节期间,全县都开展拥军拥属活动。青年团、少先队组织给军、烈属打扫卫生、张贴年画,各级政府由领导带队到烈、军属家登门拜访,送慰问品,发补助金,已成为传统。
    每个时期的优抚工作及方法也各不相同:1950年至1954年实行群众土地代耕制。全县享受代耕的烈军属52户,代耕土地665亩,1956年在群众代耕的基础上,对缺乏劳动力的优抚对象,改为实行优待劳动日制度。通过优待保障受优待的对象,不低于当地社员的实际生活水平。1960年,全县有127户烈军属享受优待劳动日,户均140个优待劳动日。"文革"期间,优待劳动日被取消。粉碎"四人帮",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村实行改革,群众优待工作由原来的优待劳动日改为优待金。据1985年统计全县有老复员军人635名,其中享受优待金补助的462人,优待金额为2.6千元,人均优待金46元。残废军人188人,其中在乡101人,优待金额1.9千元,人均48元。从1981年10月开始,农村义务兵优待金由乡(镇)政府统筹分配到户,年终结算,每人年平均300元,个别地区高达500元。
    为了使优抚对象中的孤老病残人员的生活得到切实保障,全县对定期定量补助工作进行调整。1985年全县享受残废抚恤的人员866人。经过评定残废等级后,一等5人,二等甲级11人,二等乙级38人;三等甲级62人,三等乙级72人。审证残废等级发证后,并按残废等级发给优抚金,使残疾人员的生活得到保障。
    烈属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有50人,其中抗日战争时期的1人,解放战争时期的40人,抗美援朝时期的9人。1979年享受定期定量补助标准每月6至8元,1985年调整为13至18元。
    二、安置
    1954年县成立复员退伍军人接收安置办公室。由民政部门具体负责退伍军人的接收安置工作。1980年到1985年,全县共接收复员退伍军人5 120名,安置在城镇1 050名,农村4 070名。其中接收军队退休干部2名,团职1人,副团职1人,并分别给予解决住房和安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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