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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财政》
 
 
第一篇 财政收入
 
 
第三章 农业税收
 
 
第三节 契  税
 
 
  清末、民国时期,滨江县、市征收的契税属于省税。1929年,契税收入12.4万元,连同
田赋、当税等一并解缴吉林省库。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仍沿袭契税制度。1950年,政务
院颁布《契税暂行条例》,改革了旧中国的契税制度,简化了税目,降低了税率,摈弃了契
税附加和注册、监证等杂费,契纸费也降低征收,只收工本费,随着国家农村政策和政治经
济形势的变化,契税征收范围几经变动。1951年,契税课税对象主要包括土地、房屋的所有
权转移的当事人,当年契税收入东北地方流通券30亿元。1954年收入旧人民币10.05亿元。
1956年,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后,土地禁止买卖和转移、
房屋产权变动范围缩小,契税收入减少。1957年,只收入2万元,1959年收入0.1万元。1978
年后,城乡房屋买卖、转让等产权转移变动增多。1981年后,契税收入又逐年增加。1983年,
契税收入12万元,1987年收入56万元,1990年达到8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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