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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民国时期,设在哈尔滨、滨江、松浦市(厅、县)的警察机构,虽管辖地方警务,
但都分别隶属于沙俄铁路当局、东省特别区、吉林省和黑龙江省。警察经费来自自收的捐、
费收入,向地方商界摊派、索款,并由地方财政每年给以一定数额的拨款补助。1908年,滨
江厅财政支出巡警用款33192元。1923年,哈尔滨市补助警察官经费82544元。1931年,滨江
市公安局自行征收房捐、卫生捐、影戏捐、广告捐、汽车检验捐61210元,商务会提供警备
费12万元,财政支付警察补助费15.24万元,均用于警察费支出。同年,松浦市警务课支出
警务费3.9万元。除自征的出口粮食助警捐、店簿助警捐、生熟地助警捐、各业许可证费、
车船牌工本费2.2万元以外,不足部分由市政局补助1.69万元。
东北沦陷时期,日伪当局强化警察机构,设在哈尔滨的警察厅、署,由伪满政府直辖。
市财政承担部分警察费和警察补助费。1937年后,市财政除支付警备费外,还分担相当数额
的警察厅分担金。1932年,经常费支出警察费24.9万元。1933年、1934年,各支出警察费
29.08万元。1035年,支出警察费4万元。其中:经常费2.7万元,临时费的警察补助费1.3
万元。1936年,支出警察费7.86万元。其中:经常费7.81万元,临时费500元。1937年,
支出警察费53.7万元。其中,经常费9.24万元,临时费的警察厅分担金44.46万元。1938
年,支出警察费67.64万元。其中:警备费3.05万元,警察厅分担金62.3万元,防卫费
2.29万元。
国民政府“接收”时期,1946年1—3月,警察局及警察总队支出警察费1056.9万元。
相当于同时期市政府及所属8局行政费支出的91.5%。
1946年5月以后,建立了人民公安机关,并由卫戍部队参与社会治安管理,整顿社会秩
序。卫戍部队经费由市财政负责。1946年5—12月,支出军费、公安费东北地方流通券
1493.4万元。1947年,支出军费、公安费6.2亿元。1948年,支出军费、公安费64亿元。
1949年,支出公安费222.97亿元。
1950年后的公安费,包括公安机关经费、公安业务费、居民身份证经费、看守所拘留所
经费、收容审查所经费、干部训练费、中等专业学校经费和其它公安费。国家预算科目多次
调整,有的年度设公安费款或项,单独列支,有的年度公安费支出列入行政费之内。1981年
以后,公安费不再列入行政费之内,单独设款。1981年,公安干警人数4063人,支出公安费
698万元。1982年,公安干警人数4346人,支出公安费829万元。1983年,公安干警人数4352
人,支出公安费1007万元。1984年,增加了安全经费支出。公安、安全干警人数4607人,支
出公安、安全费1155万元。以后逐年增加。1985年,公安、安全干警6422人,支出公安、安
全费1683万元。1988年,公安、安全干警6779人,支出公安、安全费3641万元。1990年,公
安、安全干警7317人,支出公安、安全费4648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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