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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财政》
 
 
第三篇 财政管理
 
 
第七章 城市维护和建设资金管理
 
 
第二节 资金管理
 
 
  由国务院规定征收的用于城市维护和建设的资金,坚持专款专用,先收后支。1950年,
房地产税收入专用于城市维护,房租收入专用于房屋维修,以租养房。1951年开征的工商税
附加、电灯、电话费附加,都规定专用于城市设施的维护。1962年,根据全国第一次城市工
作会议决定,工商税附加、公用事业附加、房地产税划归财政,由市人民委员会掌管,保证
用于城市的公用事业、公共设施及房屋等的维修和保养,不上缴,也不移作它用。1964年,
根据财政部规定,对征收的公用事业附加,坚持先收后支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解
决城市维护当中的急迫需要,不准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城市的道路、下水道、路灯等市
政设施和卫生公益事业,在城市维护费中统筹安排解决。1982年征收的排污费,实行收支两
条线管理,收入按征收环节全部缴入市金库,不参与财政体制分成,支出量入为出,专款专
用,按治理污染计划拨款,不得坐支或挪用。
  1986年,根据财政部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公用
事业附加,按国家规定征收的排污费、水资源费、各级财政拨给的专项资金,各级政府安排
的市政公用设施固定资产投资以及国务院、省政府规定征收的用于城市维护的其它收入,均
纳入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使用的范围:1.城市道路、桥涵、排水、防洪、污水处理、
路灯等市政工程设施、园林、苗圃、公共绿地等园林绿化设施,公共厕所、垃圾粪便清扫、
街道清扫等环境卫生设施,公用消防、交通标志等设施的维护和养护。2.城市公共交通、
供水、煤气、集中供热、市内水源的新建项目。3.城市房管部门管理的公房修缮。4.城市
中小学校舍的修缮。5.为城市服务的勘察、规划、设计、科研费,城建部门办学补助,城
市住宅建设补助,城建企业补助,治理废水、废气、废渣,以及废旧物利用所需的投资补助
等。对城市维护和建设资金实行“统一领导,财政分配,部门分工,各负其责”的管理原则。
财政负责组织收入,分配资金,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效益;计划部门负责审批计划,物资供应;
城建部门负责制定政策,落实项目,组织施工,规定技术标准。每年由财政提出年度各项城
市维护建设资金收入总额预测,按照当年市政府确定的城市建设方针,拟定分配意见,报市
政府审批下达年度支出指标,由市政各部门依据支出指标,编制年度城市维护和建设项目计
划,再报市政府批准执行。城市维护和建设支出,年度有预算,使用有计划,执行中有检查,
按资金分别管理,人员经费支出按编制定员定额管理,经常性维护费支出按任务量定额管理,
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支出按项目管理,实行预算包干办法,超支不补。城市维护和建设资金
要先收后支,量入为出,专款专用,自求平衡,略有结余,统一规划,保证重点,因地制宜,
分期分批,解决城市维护建设中的急需解决的问题。使用重点是对原有设施的维修、养护、
延长使用年限,使其充分发挥效能。确有余力时,可安排一些城市建设急需的改建、扩建和
新建的小型基本建设工程及设备添置等。新建工程要纳入年度自筹基本建设计划,严格履行
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城市房产管理部门管理的房屋,以租养房,租金收入用于房屋修缮,不
准挪用。
  全额由城市维护建设资金支付维护和建设费用的公用事业、城市规划、校舍维修、消防、
交警、路灯等主管部门,按年初一次核定的支出预算,核定其人员经费后,实行定额包干,
节支留用,超支不补。节支结余的部分,50%用于事业发展,20%用于部门奖励,5%留做
后备基金,25%用于职工福利。
  自有收入,用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差额补助的房产维修、园林设施、环境卫生,市政工程
等主管部门,年初按项核定收入和支出,确定差额补助数额,包干使用。超收、节支结余留
用,短收、超支不再补助。保证城市维护建设项目之外的计划外收入,视同超收。超收、结
余部分,50%用作事业发展,25%用于职工福利,20%用于职工奖励,5%留作后备基金。
  用专项资金自收自支的排水等预算外事业单位,年初核定收支,按计划自收自支,结余
按比例上缴财政。按年编制财务收支计划,由财政批准下达,按计划执行。支出不得突破计
划确定的指标,因故追加支出,经财政批准额度。收支结余,按确定的比例上缴财政后,再
缴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其余部分,50%留作事业发展基金,25%
留作职工福利基金,20%留作职工奖励基金,5%留作后备基金。各项基金按有关规定使用,
除奖励基金结余可弥补福利基金不足外,其它不能串用。
  各项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使用,必须以保证计划确定的维护和建设工程任务完成为前提,
做到应收尽收,该支必支,不准用不正当手段(如应办的项目不办,该修的工程不修,偷工
减料,虚假节约等)增加收入,扩大结余,一经发现,不得提取结余分成。包干费用以外的
专项拨款,未完工程的结转资金等不得按节支结余计算,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
积极创造条件,发展生产服务事业,积极组织规定的资金收入,扩大城市维护建设资金来源。
严格实行人员定员定额,控制非维护和建设的开支,增加城市维护和建设的投入,逐年减少
财政资金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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