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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财政》
 
 
第三篇 财政管理
 
 
第八章 预算外资金管理
 
 
第三节 冻结清理存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为平衡财政收支,控制货币投放,稳定市场,国家多次采取紧
急措施,冻结存款。
  1960年12月,作为经济调整的紧急措施之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冻结清理机
关团体在银行的存款和企业专项存款的指示》,市委、市政府抽调财政、银行干部组成专门
办事机构,对全市各部门、各单位,包括中直、省属在哈单位,在银行的存款冻结和清理。
冻结的范围,包括各机关、团体、学校、事业单位在银行的存款;国营企业(包括建筑包工
企业和事业部门的附属企业)在银行的存款;基本建设单位已完工程包干结余资金存款和自
筹资金存款。在保证生产、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对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存款中的工资、
伙食费、助学金、救济费、外事费和人民公社的清理退赔款,经市委批准的一些必须费用,
以及国营企业的职工工资、生产设备的维修费用、生产和流通所需要的流动资金、大修理基
金和按照1960年国家计划正在施工的基本建设费用,仍照常支付,不予冻结,还照顾了下年
年初各项经费的预支。到1961年4月末共冻结存款4.89亿元。其中,企业专项基金存款6644
万元,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的存款1.91亿元,工会存款2668万元,党、团费存款204万元,
基本建设和建筑安装企业存款5614万元,军队存款787万元,地方财政预算外存款1.39亿元。
冻结存款总额中,属于中直在哈单位存款5217万元;省属在哈单位存款2.7亿元;市属单位
存款1.67亿元。
    对冻结的存款,采取“分区包干、逐级负责”的办法及时清理审查,查清存款的资金来
源和用途是否合乎国家规定,弄清哪些资金来源是正当的,哪些是不正当的。在正当的存款
中,有多少是单位应得的,多少是不应得的。然后分门别类开出清单,提出处理意见。在清
理过程中,对于误冻的、急需的支出和经批准必需的资金都及时给予解冻,没有影响生产、
流通和行政事业单位工作的正常进行。经过认真地清理审查之后,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的
要求,对冻结存款的处理掌握3条原则:一是坚决收回那些非法挪用、来源不正当的资金,
属于中央级财政的,缴回中央;属于省级财政的,缴回省;属于市级财政的,缴回市。同时
保护那些奉公守法、克勤克俭、节约资金单位的积极性。二是对于资金来源正当的,既给存
款单位保留一定数量的机动财力,又适当动员一部分上缴国家。三是对于仍然留给存款单位
的资金,既承认单位的所有权,又要从严控制,经过批准才能使用。应缴财政的资金:1.应
纳而未纳入预算的企业利润和折旧基金,包括原属预算内的企业、车间、小组自行划为预算
外的收入。以预算拨款和财政举办的企业收入,如果是全民与集体合资举办的企业,按全民
所有部分的投资比例计算上缴。国营企业举办的卫星厂收入,如果是一个大厂举办几个卫星
厂,有的盈余,有的亏损,可按抵补后净额上缴。借外债和挪用银行信贷举办的企业,要先
用冻结存款偿还债务,其余收回财政。2.不按国家规定,自行提高利润留成、工资附加等各
基金比例而多收的部分。3.应从专项基金或其他预算外资金中支付,而不合理摊入成本(费
用)或挤到预算内开支,从而使专项基金和其他预算外资金结余的部分。4.自行提高收费率、
加价率而多收的部分,以及商品、产品按计划价格(或估价)销售,高于进货价格或成本的
差额,在财务上未按损益处理,而单独提存的部分。5.预算单位和差额补助单位,按规定应
上缴的处理结余材料、废旧物资变价收入、已经不能返回的包装物押金和无货主物资变价收
入。6.国家投资购置的固定资产,未经使用即行变卖而转作小公自有资金的部分。7.不符
合国家规定预提的和假报决算而取得的款项,以及列决后的支取未用款项。8.专款专用的财
政拨款,年终结余按规定应缴未缴的款项。9.历年应缴未缴的不属于包干性质的基建投资结
余和各项经费结余。10.司法、公安、市场管理部门应缴财政的罚没收入。11.公与公之间
长期查找不清的无主存款。12.建筑企业(包括自营建设单位)的施工节约资金、除按规定
比例留给企业利润留成外,其余全部收回财政。13.机关、团体、学校举办的以固定工人为
主,从事生产的附属工厂的利润收入,除核给必要的周转金和按照当年国营企业的留成比例,
给企业利润留成外,其余部分上缴财政。14.企业主管部门物资库存盘盈的材料变价收入,
预算内单位帐面上或现金库存中多出的款项以及营业单位在销售过程中误收的属于全民性质
的款项,经过查找确已无处退还的,也上缴财政。15.企业、基本建设和事业单位的固定资
产变价收入和物资调拨差价收入。但属于自收自支单位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因有固定用途
可不上缴。16.企业主管部门向所属单位提取管理费的结余和各单位因撤销机构所结存的各
项资金。17.经费全部由国家预算拨款的事业单位,其业务收入在留给必要的周转金以后的
结余。18.各单位历年的存款利息收入。动员上缴机动财力的资金:1.企业单位的利润留成,
除归还占用的财政资金和挪用银行信贷以后的实际结余,分别不同情况进行计算动员。当年
正常生产的企业、预计实现的利润留成加上上年的利润留成结余,能维持最低需要或略有结
余的,不予动员,结余较大的,大部分上缴财政。在企业调整中,必须调整处理的企业,其
冻结的利润留成,除留给企业必要的处理费用外,其余部分全部动员上缴财政。对于各级主
管部门集中的利润留成,在归还所属企业挪用流动资金后,有结余的也要动员上缴。2.对基
本建设单位的投资包干结余,凡属预算拨款和财政自筹款的,与单位协商,动员一部分上缴
财政;属于单位和部门自筹的,应恢复资金的本来面貌,分别不同性质按有关各条规定进行
处理。3.实行以收抵支的事业单位的历年结余,数额较小的单位,下年收支不能自求平衡的,
不予动员;结余较多的单位,下年收支能够平衡尚有结余的,可以动员一部或大部。事业行
政单位的经费包干结余,也要适当动员一部分。归还银行的信贷资金:1.有冻结存款的企业,
因医药卫生、职工福利和其他基金超支和挪用信贷资金用于四项费用、双革(技术革命、技
术革新)、自给性农场和基本建设等支出而占用银行信贷的,应以冻结款归还银行的贷款。
2.基层企业冻结的存款,不足以归还银行贷款时,其不足部分,可上报主管部门,由各级
主管部门的冻结款中归还。留给存款单位的资金:党费、团费、群众团体的经费结余、学校
的勤工俭学收入,民政部门为解决社会福利事业开支而举办的企业收入、各单位从事副食品
生产的收入、职工福利费结余、房租收入、学杂费、上年财政拨给小学校的购置桌椅款、消
防事业费、公安业务费、主管部门集中的手工业供销社的利润和折旧基金等,这些资金所有
权归存款单位,但要继续冻结,使用时必须报经上级冻结存款办公室批准。应清算的往来帐
款:1.1960年以前订购的设备、仪器,已到货投入使用而未结算付款的,查清后准予结算;
尚未投入使用,但属于急需或“填平补齐”性质的零星设备,也可以进行结算;停缓建的工
程或停办事业,已到货未结算的价款,可以核实付给。2.1960年基本建设已完工程未结算的
价款,可以核实付给。3.基层单位对主管部门按规定应缴未缴的款项,查实后准予上缴。
4.各单位之间的互相借款,查清后准予偿还。5.各单位的暂存款项,查清后可以退还原单
位,属于周转性的采购款,不需退还原单位的,要继续冻结,经批准后方得动支。这些往来
款项,在进行结算或退给对方以后,必须继续存入收款单位的冻结帐户。并由当地或同级冻
结存款办公室进行审查,根据款项来源和性质,按上列有关规定进行最后处理,以防止转移
资金,逃避冻结。截至1961年4月末,全市经过冻结存款处理,上缴财政1969万元,其中上缴
市级财政833万元;归还银行信贷资金1290万元;上缴各级主管部门1537万元;退赔平调集体
所有制单位钱物131万元;经批准解冻急需用款6999万元;解冻误冻存款3170万元;其它支出
3130万元;未经批准自行动支尚未返回的款项1964万元。剔除这些支出,4月末冻结存款余额
为2.87亿元,其中市属单位各项存款余额7632万元。
  1962年4月,国务院又发出《关于继续冻结各单位1960年存款和冻结各单位1961年存款
的通知》,这是1960年冻结存款的继续。同年5月,财政部、人民银行总行《关于冻结存款
工作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对于各单位的冻结存款,应当有计划地进行一次检查。凡属漏
冻的单位和项目,发现后要迅速补冻,对有意逃避冻结的,要严肃处理。凡是不应冻结的单
位和项目,如果因情况未弄清楚而误冻了的,经审查属实后,则应予以解冻。1964年6月,
省财政厅《关于上缴冻结存款几个问题的批复》规定:1.上缴的冻结存款中有勤工俭学收
入的,属于大、专学校的仍按规定上缴;属于中小学部分,确是纯属学生劳动收入的(所属
工厂收入除外)可以留归学校继续使用,应先用于归还外欠。2.各城市公社办工业收入被
上缴的冻结存款,可留归原单位,但全部用于归还银行贷款和其他外欠,不能再作新的开支。
3.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工厂已上缴的冻结存款中,属于基层企业的部分,留归单位使
用,但应首先用于归还外欠;属于民政部门集中掌握部分,仍应按原规定上缴,不再留归单
位。4.在冻结的往来款项中,纯属应归还债权单位的存款,必须由各级财政、银行审核后,
直接退给债权单位或归还贷款,以免形成新的“小钱柜”。5.上缴冻结存款中有水利征收
费、清扫卫生费的,可留归原单位按规定继续使用。6.自收自支单位的冻结存款,仍按规
定上缴。按照国务院和省的这些规定,全市冻结清理存款工作,历经4年,于1964年结束。
  1968年2月,进行了第二次冻结清理存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
革小组《关于进一步实行节约闹革命坚决节约开支的紧急通知》,对各机关、团体、学校、
企业、事业单位,各项经费和资金的年终结余存款(包括预算外资金),除去未完工程基本
建设投资、企业流动资金、大修理基金、设备更新资金、农田水利、优抚救济、安置移民经
费以外,一律按1967年12月30日银行存款帐面数字予以冻结。在清理阶段,对冻结的存款,
逐个单位、逐项资金进行审查核实,摸清被冻结存款的情况和单位的一些遗留问题,然后提
出处理意见,报省革命委员会审批。对国营企业单位的存款:生产性基金,如新产品试制费、
技术组织措施费、零星固定资产购置费、基本折旧基金和办农场的基金等,属于企业正常需
要,留给企业继续使用。职工医药费、福利费超支部分,首先用1968年以来提取的奖励基金、
职工医药费、福利费和已提未缴的工会经费、劳保基金弥补。集体福利开支,在中央《紧急
通知》下达以前按规定程序批准用企业奖励基金建设的项目,用其它资金垫支的款项,可在
批准投资额度内,用冻结的存款归还。未完工程所需的投资,确实需要继续建设的,报请市
革命委员会批准后,从冻结的存款中留用。企业办农场在1967年以前发生的亏损,没有其它
资金来源的,可以用企业奖励基金弥补。工商企业主管部门从基层单位集中的各项基金和管
理费等,全部上缴国家。饮食服务业主管部门集中使用的各项基金,用于生产的部分留给单
位使用,用于职工福利部分,上缴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和党、团、工会的冻结存款:行政
事业单位冻结的存款中,凡从预算户提出转入其它存款户的经费结余,其它收入和职工福利
费,全部上缴;预算外收入,如以租养房的房租费等,留给单位继续使用;差额补助单位
(如医院、房产管理部门等)全部上缴确有困难的,可以适当留下一部分;自收自支单位,原
则上留给单位使用,在保证事业发展需要后,多余部分上缴国家。党、团组织和工会的冻结
存款(主要是工会经费和劳保基金)全部上缴国家。至于县以上原工会组织尚未安排的原工
会人员、异地退休人员和文化、疗养事业单位1969年的开支,首先使用1968年以来提取的工
会经费和劳保基金,如果不足,可用冻结存款解决。对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冻结存款,属于基
层单位的,可以留给单位继续使用。县以上供销社集中使用的利润留成,在解决基层企业需
要后,多余部分上缴国家。县以上手工业管理部门集中的管理费结余和多余的公益金全部上
缴国家。留给各单位的冻结存款:生产性基金和福利设施开支,要专款专用;用冻结存款弥
补和归还占用的其它资金,属于占用贷款的,要归还银行;属于占用流动资金的,应归还流
动资金,一律不准挪用。上下级之间、各单位之间,属于冻结范围的往来款,采取转冻办法
处理。
  1976年10月,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冻结各单位存款的紧急通知》,又进行了冻结清理存
款。冻结的范围是各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1976年10月底各项经费和资金的结
余存款,包括预算外资金和县区以上所属集体企业的资金,除去计划内的未完工程基本建设
拨款、企业流动资金、当年提取的大修理基金和更新改造资金,当年安排的技术措施费、农
田水利、优抚救济、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经费以及11-12月的人员经费以外,一律按银行存款
的帐面数字实行冻结。这次冻结、清理审查、处理,于1978年结束。
  1981年1月国务院在《关于控制各单位上年结余存款的紧急通知》中规定,除了外资企
业和中外合资企业,农村社队企业和城市街道企业,以及所有工商企业的流动资金以外,一
切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1980年年底在银行的存款(包括预算外资金),一律
按银行帐面数字先予控制,非经批准,不得动用。从文到之日,基层银行可按各单位的存款
余额进行控制,然后再将上年年底至文到之日的差额予以补控。对控制存款的审查处理,对
下列资金允许存款单位据实开列清单,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继续使用。1.地方各级财
政的预算周转金,以及按规定可以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的预算结余资金。2.基层生产建设
单位和商业单位的职工福利基金和按国家规定提取的奖励基金,1980年提取尚未用完的大修
理基金和国家计划内的基建未完工程资金。3.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福利费和奖金,中、小
学校的学杂费和勤工俭学收入,以及周转性质的资金(如房管部门的房租收入、医院和剧团
周转金等)和个人性质的存款(如伙食、住院押金、托儿费等)。4.按照国家规定由财政
部门和建设银行设置的各种专项贷款基金的结余资金。5.基层组织的党费、团费和工会经
费的结余存款。对下列资金经过清理审核,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分别划转帐户。1.各单位应
缴未缴的财政收入,由原存款单位补交入库。2.单位之间暂存、暂欠的资金,由原单位清
理归还,并由收款单位按规定转入控制存款户。3.在途资金及其他因故未控、漏控的资金,
由存款单位主动转入控制存款户。4.企业专项基金参与流动资金周转的,可继续参与周转,
但不准中途变更用途,另行安排开支。按照上述规定经过清理以后,各单位在银行的结余存
款,除了购买国库券以外,一律不准动用。非动用不可的,地方财政结余,应报国务院批准;
单位结余,国务院授权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调整经济、紧缩开支和控制货币投放
的要求,在不超过本地区实际控制结余存款总额10%的范围内,分别轻重缓急批准动用。既
要从严从紧,又要注意把经济搞活。按照这一规定,市政府抽调财政、银行干部,组成临时
机构,对冻结存款进行认真清理、核实、审查,到1982年1月对控制的存款解除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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