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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初,延寿为开发时期,绅商不定期的派人携带貂皮、人参等地方土特产品,到京城向清朝政府进贡。设治后,改为年节进贡。清光绪五年(1879年)县内始征田赋,以后税种逐渐增多,所收税款均由地方支配。
民国伊始,统一税制。民国3年(1914年),赋税按赋源分为国家税、地方行政补助税、地方公益税3大类。民国18年(1929年),县内有大租、税契费、登记费、印花费4种国税,有地方税13种。
伪满洲国建立后,开始改革税制,规定了国家税与地方税的划分原则,国家税分所得税,消费税、流通税3大类,共29个税种。以后,又三次增收战时税,增加税种,提高税率。至伪康德11年(1944年),国家税多达34种。
1947年10月,废除了伪满时的税制,但当时全国正处于解放战争,无暇顾及税制改革,国家尚无统一税制。县政府自制税收办法,征收地方各税。
建国后,县内税收分为两大类,即工商税和农业税。
1950年1月,国家政务院颁布了《全国税政实施细则》,统一了全国的税制。除农业税外,全国统一征收工商各种税14种,即货物税、工商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交易税、屠宰税、房产税、地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盐税、关税、薪给报酬税、遗产税。当时全县开征了前10种,1952年,县内开始施行"民主协商、公开典型"的征税法,按月征收工商税、按季估征所得税,年终汇算多退少补。
1953年,国家对工商税税制进行了第一次改革,主要是简化了税种。其内容:一是实行商品流通税,简并部分主要工业产品的货物税、工商营业税、附加税、印花税,实行从产到销一次征税法。二是简化货物税,对原有缴纳货物税的工厂,将其工商营业税、印花税并入货物税征收。三是简化工商营业税,将工商企业原来缴纳的印花税并入营业税征收。四是粮食、土布交易税改征货物税,停征药材交易税。交易税中只保留牲畜交易税。1956年,对农村实行"包税"制,农村税收不分品种,不分地区,一律按3%税率征收。1957年废除此法。1958年,国家对工商税制进行第二次改革。一是简化了税种。将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税中的营业税、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工商税中的所得税改成独立的税种,称工商所得税;二是简化了纳税办法,对中间产品除特有规定外,一律不再征税,三是调整了个别税率;四是对减免税做了一些新的规定。1959年,又停征了利息所得税;1962年新开征了集市贸易税,1966年,停征了文化娱乐税。1973年,第三次改革税制。合并了税种,将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和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合并为新的工商税;简化了税目、税率,修正了免征的不合理规定,明确规定工商税为国家税,其它各税为地方税。1974年停征了集市贸易税、牲畜交易税,1979年停征了车船使用牌照税,只征收工商税、工商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屠宰税4种。1973年,对国营企业国家只征收工商税一种,对集体企业只征收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两种,税收同经济活动的许多环节不挂钩,严重限制了税收经济杠杆作用的发挥。
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家对税收制度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相应地增加了一些新税种。县内恢复了集市贸易税和牲畜交易税,开征增值税和建筑税。从1983年6月1日起,国家开征国营企业所得税,将企业上缴利润改为按国家规定的税种税率,缴纳国营企业所得税,即利改税。全县即日开征。至此,国家共开征16个税种,县内开征9个,关税、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外国企业所得税、烧油特别税7种县内没有开征。
1946年,农业税按土地多少、好坏。分等分级,规定产量,规定税额比例以户征收,主要是公粮和公草。1956年,农业合作化以后,土地划归集体,纳税办法改为按产量分级纳税,以生产单位计征。1958年,开始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按土地自然条件和当地一般经营情况,以正常年景产量,评定常年亩产计征。采取主粮为标准,以市斤为单位,通过货币计算,以实物缴纳的办法,人民公社成立后,仍按此办法执行,由生产队缴纳。1983年,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业税改为由户结算,由生产队组织落实,1985年,改为以屯组织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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