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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寿县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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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经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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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 工商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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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广告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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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5月1日,国务院关于《广告管理暂行条例》公布后,过去被忽视的以宣传商品、沟通产销为目的工商业广告开始活跃起来。县广播、电视里播映的电波广告、街面上张贴的路牌广告、营业室橱窗广告越来越多,越来越引起人们的注意。工商局加强了广告管理,设专人负责。对广告经营单位逐户登记,对广播电视广告、路牌张贴广告、橱窗广告加强管理和指导。以保证广告的真实性、思想性和政策性,逐步发挥广告指导消费的作用。同时,严格禁止有损民族尊严的、丑恶的,迷信的,有反动内容的、有诽谤性宣传的和有违犯国家保密规定的广告刊登播放,确保社会主义广告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信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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