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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私有制时收益分配
清末,全境农户自种自地的十分之三,佃种者十分之四。佃种者分3种,一是半青、半粮,籽种出自本家,秋收各半分之,秸稞为本家。一是4分青,牛力出自本家,其余均归佃户,本得4分,佃得6分。一是招租,肥田多至2石,劣者五六斗或八九斗。民国期间,租价多寡以地之肥瘠而论,每垧租粮1.8石至2.5石不等,约占正常产量的51.4%-714%。伪满时期,旱田地租一般每垧地1.8-2.2石,约占正常产量的51.4%-63.5%。水田地租一般每垧占正常产量的25%-41%。地租剥削非常严重,贫苦农民终年耕耘不得温饱。
1946年5月,开始土地改革,实现"耕者有其田",土地归农民所有。农业收入除缴纳一小部分"公粮"外,全部归农民自己所有。
二、互助合作化时收益分配
1948年出现互助组,分配形式仍以户结算,收入除缴纳"公粮"外全部归己。1952年出现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社员土地归社统一经营,耕畜、大中型农具等生产资料归社统一使用,社员由合作社统一安排生产劳动。农业总收入扣除当年生产费、农业税和公共积累外,还要支付社员土地、耕畜和其它生产资料代价款,剩余部分实行按劳分配。1955年开始实行高级生产合作社,土地无代价的归合作社所有,不参加分配。农业收入(包括实物)扣除农业税,当年生产费、公共积累,其余按劳分配。1956年,公共积累占农业总收入的2.4%,社员分配占总收入的54.9%。
三、人民公社时收益分配
1958年刚成立人民公社时,实行公社、管理区、生产队三级管理,公社、管理区两级核算,公社统一分配的管理制度。在分配上实行工资制与供给制相结合的制度。工资为60%左右,供给为40%左右。在"左"的思想指导下,盲目扩大公共积累,压缩社员分配比例。1959年,公共积累占农业总收入的比例由1956年的2.3%上升到16.4%,社员分配由1956年的55%下降到39.8%,严重地挫伤了社员生产积极性。1961年后,对农业收益分配比例作了调整。1962年纠正了"三级管理,两级核算,公社统一分配"的作法,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管理体制。将土地、耕畜、中小型农机具为生产队所有,任何单位不得侵犯。农业收入扣除农业税、当年生产费、公共积累(1965年后增加下年生产费)后,剩余的按社员劳动量(工分)分配。1962年,公共积累占农业总收入的比例下降到5.7%,社员分配占农业总收入的比例上升到48.5%。以后至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期间,社员分配与农业总收入的比例基本稳定在50%左右。延寿县1958年至1985年收益分配情况表(附表)
四、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收益分配
1978年,农村开始经济体制改革,在部分队搞大包干到组、到户试点,到1984年全县各屯都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基本核算单位由集体转变为一家一户,农户与村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按规定缴纳农业税,集体提留(包括统筹费),剩余的为农民实际所得。1984年,农业税占农业总收入的1.8%,集体提留占农业总收入的4.6%,农民实际所得占农业总收入比例最高的一年。1985年,农民实际所得占农业总收入的58.8%,仍超过合作化期间任何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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