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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吸引投资者在我市投资兴办经济实体,推动我市经济快速发展,特制定本优惠奖励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在我市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兴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各类生产加工型企业的域内外投资者和引资者。
第二章 财政扶持政策
第三条 对符合第二条规定的新办企业从纳税年度开始给予奖励,奖励额度按照企业年上缴市或乡(镇)税收的财政留成部分由市或乡(镇)财政分年度按下列比例予以兑现。
(一)企业投产后第一年至第三年实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增值税总额25%)中的50%和第四年至第五年的20%,企业第一年至第三年实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中的50%和第四年至第五年的20%,由市或乡(镇)财政予以返还。
(二)企业当年实缴税收总额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工资和奖金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市或乡(镇)财政全额返还奖励。返还时间截止到企业投产后第五年。
第四条 投资者收购市属国有企业、盘活国有资产新上项目享受的财政扶持政策,按照本章第三条规定执行。
第五条 域内原有企业增资、扩产、新上项目按该企业前三年税收最高值为基数,新上项目投产后第一年至第三年实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增值税总额25%)中的30%和第四年至第五年的10%,第一年至第三年实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中的30%和第四年至第五年的10%,由市或乡(镇)财政奖励给投资企业(与企业原优惠政策不能重复享受)。
第三章 用地政策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项目享受下列用地优惠政策:
(一)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至2 000万元的生产加工型项目,且年缴税100万元以上的,建设征用土地,征地安置费、补偿费、报件费、土地复垦费按规定收取;土地出让金按规定标准收取,由市或乡(镇)财政将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50%投入给企业。
(二)固定资产投资2 000万元至5 000万元的生产加工型项目,且年缴税达到300万元以上的,建设征用土地,征地安置费、补偿费、报件费、土地复垦费按规定收取;土地出让金按规定标准收取,由市或乡(镇)财政将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全部投入给企业。
(三)固定资产投资5 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项目,且年缴税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其征地安置费、补偿费、报件费、土地复垦费等按规定收取,以上征地成本费自企业投产后,由市或乡(镇)财政从企业实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增值税总额的25%)中的50%逐年予以返还。土地出让金按规定标准收取,由市或乡(镇)财政将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全部投入给企业。
第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1 000万元以上的旅游开发型项目,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奖励缴纳金额的30%。
第四章 收费政策
第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新上的生产加工型项目基本建设除消防、人防、墙改、劳保统筹、热网配套费等法定收费项目按低限收取外,其他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免收(不含企业性收费)。
第五章 奖励政策
第九条 凡在引进域外资金(含技术、设备)活动中,起到重要引荐和推荐作用的企业、部门或个人(以下简称中介人,不含从事招商引资的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引荐成功并在本市注册和纳税的,经有关部门确认后,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一)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5 000万元的生产加工型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
(二)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 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
(三)引进国内外500强企业且固定资产投资亿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奖励。
(四)引进世界500强且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或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4‰给予奖励。
凡在引进域外资金(含技术、设备)活动中,起到提供信息和介绍作用、经过市党政机关部门努力使其联系和介绍的项目成功在本市注册并投产纳税的个人(不含从事招商引资工作的市属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经有关部门确认后,根据贡献大小给予奖励。
第十条 引资中介人奖励资金兑现方式:
(一)新投资企业在开工建设后,根据到位资金额度依照奖励比例兑现奖励资金的50%;其余的50%在建成达产形成税收后予以奖励;
(二)奖励资金由市或乡(镇)财政支付。
第十一条 对引进外来固定资产投资额2 000万元的生产加工型项目的中介人,其子女入学可免费择校(含重点学校);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 000万元以上生产加工型项目的中介人,其子女入学可免费择校(含重点学校),同时在资金全部到位并正式投产形成税收后的2年内可安排一名符合条件的子女在市财政供养单位工作。
第十二条 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 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项目做出突出贡献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提职晋级、评优评模,临近退二线的领导干部,可延长其在岗工作年限。
第六章 其他政策
第十三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5 000万元以上的投资者发放"贵宾证",持证人可在本市享受"贵宾证"中规定的各项待遇。
第十四条 为鼓励乡(镇)、街道、市属各部委办局招商引资积极性,实行以下办法:
(一)乡(镇)引进的外来投资项目投产后5年内所缴纳的市级财政实得税收金额返还给项目引进乡(镇),后5年实行5:5分成;
(二)乡(镇)引进的外来投资项目落户到开发区的,新上项目缴纳的市级财政实得税收自项目投产后前5年与引进乡镇实行3:7分成(市财政占30%,乡镇占70%),后5年实行5:5分成;
(三)街道办事处、市属部委办局引进的外来投资项目投产并缴纳税收后,按项目缴纳的增值税和所得税实得地方级税收的5%~10%予以奖励,连续奖励5年。
第十五条 投资3 000万元以上的旅游开发型项目和大型社会公益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亿元以上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投资亿元以上的科技含量高、发展潜力大、牵动力强、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布局、能够弥补我市产业链缺失的、对发展阿城市经济起到特殊拉动作用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给予特殊支持。
第十六条 对招商引资项目、收购市属企业的项目由招商局或开发区实行项目代办制,限时服务,七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七条 对在开发区落户的新建项目,开发区提前做到"六通",即上水、下水、供电、通信、道路、有线电视等通到项目规划红线外。
第十八条 向重点投资企业派驻公安特派员和纪检特派员,定期到企业办公,为企业上门服务。
第十九条 对外来投资项目实行市级四个班子领导和指定部门的项目联系制,为投资项目实行全程服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乡镇新建生产加工型项目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优惠政策由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8月7日市政府发布的《阿城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市政府令2003年第3号)同时废止。
(阿发[2004]17号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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