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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供销合作社》
 
 
第四篇 管 理
 
 
第五章 人事劳资
 
 
第二节 工  资
 
 
  建社初期,由市政府委派的干部实行供给制,其余人员实行工薪分制,管理人员每月
227分,营业员每月30—100分,1952年调整为220分,每月工薪的50%支付货币,50%支付
实物券。
  1956年,国家实行工资改革,干部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营业员实行技术等级工资制。
在工资套改中,根据国务院“对现行工资待遇较低的小学教员、供销社工作人员和乡干部的
工资应该有较多的提高”的意见,供销社系统干部的227分套为行政工资21级(62元),营
业员的220分套为59元。
  1963年,根据国家劳动部规定,供销社与其他系统一样有40%职工晋升一级工资。
  1964年1月,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下发《关于供销合作社企业实行奖励工资制度的暂行规
定》,实行“五定一奖”制,从此开始了奖金待遇。职工以部、组为单位按月评奖,定额完
成指标的每人发奖金7元,完不成的扣减。“文化大革命”期间奖金被废止。为了不减少职
工收入,按国家劳动部电话通知精神,将原奖金改为附加工资,按人均所得4元列入工资计
划。10年后,国家取消附加工资,附加的4元分别在以后调整工资中冲销。
  1980年,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市供销社系统40%的职工普调一级工资。
  1981年,市供销社恢复奖金制度,制定了《关于实行奖励制度的几项规定》,加强了全
系统奖金发放的管理,规定所属企业年度奖金标准控制额为本企业月平均工资额之内。
  1983年,对全系统6555名职工晋升工资,调整后人均年工资额800元,比1976年的500元
增长60%,比1966年的400元增长1倍。这次调整工资实行与企业经济效益挂钩,与职工贡献
挂钩。
  1985年,根据国家劳动人事部《关于国营企业工资改革试行办法》规定,市供销社机关
和事业单位的职工工资由等级工资制改为结构工资制,所属企业职工工资改为统一的等级工
资并同国家机关工资脱钩,与企业效益挂钩,工资总额在国家控制的前提下根据经营成果对
职工工资实行浮动。企业分别实行与上缴利税挂钩和与实现利润挂钩,计酬办法分别采取联
购联销、联利联销、百元销售含工资量、计件工资等形式。改革后职工工资升幅较大,至
1990年,人均年工资总额209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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