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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县志》
 
 
第六篇 公安.司法
 
 
第二章 检察
 
 
第三节 经济检察
 
 
    1958年,围绕农业高级合作社,人民公社建设,开展经济检察工作。上半年,受理公安机关呈清批捕的经济案件54人,经审查批捕49人,不批捕5人。
    上半年,审查公安机关移请要求起诉经济案件55人,经审查决定起诉的53人,不起诉的2人。
    自行侦察的经济案件27人,全部起诉,法院审判。
    1966年上半年,受理公安机关呈请批捕经济案5起,6人,经审查批准逮捕5起,5人,不批准逮捕1人。
    1979年,恢复宾县人民检察院后,全年受理公安机关呈请批捕案22人,经审理批捕18人,不批捕4人。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盗窃犯18人,经审理依法起诉13人,有3人罪行较轻,态度好,做了免于起诉的决定,对2人做了不起诉的决定。
    1980年,立经济案10起,11人,经审查起诉4起,5人,撤销盗伐山林案1起,1人,正在审理的贪污案2起,2人。起诉的案件都做了有罪判决。逐案出庭支持公诉,发表公诉词,打击了经济犯罪。
    1981年,受理经济案12起,立案11起,16人,全部结案。在已结案件中贪污案5起,7人,其中,起诉3起,5人,免诉2起,2人。
    1982年,围绕整顿社会治安开展检察工作,全年受案41人,审结38人。在已审结的38人中,做其它处理的5人,立案侦察33人。其中,起诉15人,免诉的12人,公安机关撤回的6人。起诉的15人,法院均做了有罪判决,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4.6万元,追回盗伐木材92.76立方米。
    1983年,在严厉打击经济领域严重犯罪活动中,受理经济案件35起,已审结34起。办理立案侦察的22起,其中,起诉8起,免诉1l起,撤案2起,立案积存的1起,做其它处理的13起。全年结案率为95.5%。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6.8万余元,收缴木材40余立方米。
    1984年,本着从快从重的办案方针,受理经济案件21起,已审案20起,未结案1起。其中,立案侦察15起,已结14起,未结1起。在已审结案件中起诉8起,免于起诉4起.撤案2起,做其他处理6起。全年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4万余元,收缴盗伐木材47立方米。
    1985年,受理经济案件21起,29人。其中,立案侦察的14起,21人。在14起案件中,已审结起诉的11起,11人。万元以上案件4起,5人。所受案件全部审结。立案侦察案件全部定罪,起诉到法院,均做有罪判决,挽回经济损失23.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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