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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县志》
 
 
第三十篇 民政劳动
 
 
第二章 劳动
 
 
第一节 劳役
 
      
    自清朝始,规定丁民皆有服劳役义务。1874年(同治十三年),散居围场内居民中,合乎丁民(即壮丁)条件的,由阿勒楚喀副都统,每1丁民、每户纳银1钱5分外,耗羡1分5厘。本年,官庭抽36丁服劳役。
    1840年后,境内居民赵武举,被征召为徭役,至长江南与太平军作战。
    1925--1926年,宾县地方多匪患,县知事赵汝襟下令无偿征民夫挖城壕,修城门,所需材料费,按土地摊派。
    1942年,县内开始摊派劳工,第1次300人。到1945年,4年间,全县共出劳工1 700入,其中,死、伤、残占劳工总数29%。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后,国防建设及经济建设所需劳力,完全按照战勤条例动员。
    1950年,县人民政府规定:凡18--55岁男劳力(包括地富)均负有战勤劳动之义务。按劳力多少,编造名册,以屯为单位,由区村掌握,轮流出勤。
    50年代中期,县城北,由北水门洞--黄家屯,人工深挖排水干渠1条,长10里,宽10米,土方约8--9万立方米,由宾州镇(含现在的新立乡)出劳力,农闲时每天上千人,2年完成,群众谓之"挖旱河"。山东屯的老年人提起挖"旱河",无不感叹!这条"旱河"已成为宾州河下稍主河道,改造了宾北涝区。所需劳力,完全按照战勤条例动员。
    合作化后,男女劳力按规定每年扣除义务工,凡是社以上抽调劳力,统由生产队计工,纳入当年分配。
    1982年,农村实行生产承包责任制,义务劳动负担,以村为单位,从土地提留款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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