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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县志》
 
 
第八篇 农业
 
 
第四章 土地
 
 
第一节 土地开发
 
      
    清咸丰七年(1857年)御史吴焯奏请开垦呼兰城以东蒙古尔山(当时属巴彦苏苏阿力罕段)地方,同时黑龙江将军奕山等也奏淆"蒙古尔山地方自绰罗河(今县内少陵河)起至通肯河止,共有毛荒1 203 160余垧,除林木沟河外,可开垦的毛荒地有533 390余垧,请予开垦",未获准。然此时呼兰界内已查出旗招民垦地8 000余垧,民户2 500余名。大荒沟(今兴隆镇南)等处查出私垦地15 000余垧,民户4 100余名。名为封禁,实已开放。
    咸丰十年(1860年)黑龙江将军特普钦以“地方困苦,官兵俸饷不继,垦户已经安家,若概行驱逐,势必致叹流离,无所安置","得一分租赋,即可裕一分度支",同时以"荒旷之地有人居住,可以预防俄国窥伺、入侵"等原因,奏请招民试垦闲荒。此奏得到清政府批准后,为办理垦荒事务,在巴彦苏苏设立了开垦行局(光绪九年裁撤)。
    咸丰十一年(1861年)将军特普钦奏请仿照吉林夹信沟(在五常县界内)招垦章程进行开垦,规定凡是旗人,"皆可领荒,。按照"井田制”样式,将荒地划成九个区,以"纵横360弓为一方,共毛荒45垧。四方为一区,共毛荒180垧。九区为一井,共毛荒1 620垧矽。井内八区有荒地1 440垧分给垦户领种;中一区有荒地180垧,分给垦户安屯。为鼓励旗民领荒积极性,又规定凡领一方荒地者给中区房基地五垧,一方以下者房基照加。领荒的办法是自南而北,绘图编号,据图登册,按号制签,照签写票,凭票领荒。这种领荒措施,对土地高度集中极为有利,领荒越多,所受待遇越优厚。清政府规定"凡每领荒一方45垧,房基5垧,共合50垧,扣除沟、洼、壕、甸、房、园、井、道等三成,统照七成(35垧)呈缴荒价,每垧210吊。"
    自咸丰十一年(1861年)放荒起至同治二年(1863年),呼兰厅所属巴彦苏苏,大、小木兰达、阿力罕、拉三太、甘沐林子、大荒沟北、格木克、濠河北津河等9段地共放毛荒132 907.76垧。至同治七年(1868年)共丈熟地161 635.82垧,查出浮多地27 327.32垧,余荒12 422.82垧,就地升科地1 970.83垧。
    垦荒之汉民皆来自直隶、山东,而旗民则来自盛京(沈阳)、金、复、辽、盖等县。因当时各处荒歉,民不聊生,"每岁所入,难敷一年口实",故旗汉民人纷纷前来"领地得以安身"。到同治三年(1864年)呼兰厅所属各段承领官荒佃民2 328户,其中;巴彦苏苏段398户,大木兰达段88户,小木兰达段36户,阿力罕、甘沐林子、拉三太等三段698户,大荒沟段436户,濠河北格木克62户,濠河北津河610户。从同治三年到十三年,呼兰厅承领官荒旗民计154户,承领官荒民佃计7 218户。清同治七年呼兰厅土地清丈表(附表)
    开垦之初,领荒民众"颇形踊跃”,以后由于私自招垦,又比官荒租价低,"领荒佃民贪图省费转多舍公赴私"。据呼兰城守尉册报,仅在大荒沟等处便查出私招民垦户4 100余名,私垦地1.5万余垧。为了制止土地“私占无已",官价私价多寡不一的矛盾,同治四年(1865年)五月将军特普钦奏准,将私垦的土地押租宽免,熟地均于查出之年"不折不扣,当年升科,按垧收租钱660文"。将军衙门于同治五年(1866年)三月开始对私垦升科,查清户籍后,  "安设甲长,印刷门牌,注写户口,地亩数目,悬挂本家门外,并造册存查"。
    中华民国和伪满洲国时期,本县荒地均有开发。仅据《巴彦县地方事务概要》记载,伪康德2年(1935年)本县有荒原15万亩。
    新中国成立后,很注重荒地使用价值,从1950到1985年共开垦荒地197 743亩,最多的年份为1950年,开垦荒地58 770亩,依次是1956年25 755亩,1965年21 049亩,最少的年份为1977年仅11亩,1984年35亩,1972、1983、1985三个年份没有开荒。
    在开垦荒地中,有的地方不尊重科学,盲目扩大耕地面积,破坏了生态平衡和土壤植被,导致30.2万亩土地水土流失,其中严重水土流失面积达20万亩。丰乐乡东风村的一条岗地上,黑土层由原来的35厘米下降到18厘米,坡底淤积土层深98厘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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