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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县志》
 
 
第十三篇 商业
 
 
第三章 粮食
 
 
第四节 粮油供应
 
      
    (一)、粮食供应
    旧社会,县内粮食自产自食,多余部分出售。粮食商人用廉价从农民手中收购粮食,自行加工成品粮,在自设的米店出卖。每到冬季,地主及粮商将囤积的粮食用大车运往沈阳、营口、大连等地贩卖。伪满康德9年(1942年),日本侵略者大量控制粮食,在农村实行"粮谷出荷"。把"出荷”粮大部分充做军需,余下部分对非农业人口实行定量供应。供应按"劳需"、"一般"划类分等。城镇非农业人口按"劳需"供应。"劳需"分为两种,第一种月48斤,第二种月31斤。"一般"分甲乙,甲为特殊分司、官厅,大人24斤,小孩14斤;乙(其他)大人18斤,小孩14斤。供应标准低,粮食质量差,全为粗粮。伪满后期玉米面里掺有一定数量的糠麸,称"杂合面"。大米、白面禁用,偷卖、偷食均为违犯"经济统制法",按经济犯罪处理,轻者坐牢,重者杀头。 
    1945年解放后,粮食市场在国家粮食部门统一管理下,允许私人自由买卖。1953年国家对粮食实行统购统销政策,把粮食列为一类物资,实行计划供应。1953至1985年粮食供应总量为15.55亿斤。
    粮食供应分非农业供应和农业供应两种。非农业供应,包括定量人口口粮、食品业、副食业、酿造业、工业、非农业饲料和其他供应七项,农业供应,包括菜农统销口粮和饲料,农村返销口粮,饲料和种子,专项补助粮、奖售粮和其!他供应粮。
    定量人口口粮  系常年吃商品粮的非农业人口,包括城镇居民、农村吃商品粮的非农业人口和定量外的补助口粮以及定量人口以粮票购买的粮食和凭票供应的招待所、旅社食堂专用粮食。1953年开始实行粮食计划供应时,采取"按户计算,以人定量,凭证供应"的办法,平均每人月供应成品粮30斤,粗细粮比重为7:3。1955年又实行"以人定量,归口计算"的办法,规定"大小人月口粮供应标准"和"各工种月口粮供应标准”。1956年12月,对全县口粮供应进行了全面复查和调整。口粮供应标准由月定量30斤,下降到25.62斤。1957年秋开展"勤俭节约用粮”活动,对儿童口粮标准进行了调整。对农村人口盲目流入城镇的,粮食部门从供应上加以控制。但口粮供应标准也在不断变化。口粮供应总水平最低的年度是1960年为24.57斤。1970年以后,基本保持在27斤的水平。有5年突破27斤的供应标准。按工种划分平均实际供应粮水平是:特重体力劳动平均供应粮54斤,重体力劳动平均供应粮43斤;轻体力劳动平均供应粮32斤,职工及脑力劳动者平均供应粮29斤;大中专学生平均供应粮30斤;一般居民及10周岁以上儿童平均供应粮27斤;6至不满1O周岁儿童平均供应粮23斤;3至6周岁平均供应粮16斤;不满3周岁儿童平均供应粮8斤;其他平均供应粮40斤。
    工商行业用粮  包括食品业、副食业、酿造业、工业。从实行粮食计划供应以来,工商行业用粮全部纳入计划轨道。在供应政策上,以适应市场需要出发为原则,采取按计划控制办法,各有关用粮行业根据生产计划的耗用量,按季提报用粮计划,粮食供应部门按照不同季节,不同行业,不同需要品种和数量,会同各有关管理部门统一平衡,由经济综合部门批准后执行。实行粮食统购统销以来,全县工商行业用粮总量2.36亿斤,年平均715.3万斤。
    食品业  本县食品用粮主要是饮食业和糕点业,实行凭票供应,从1953年到1985年供应总量为14 980万斤,年均453.9万斤。
    副食业  副食业用粮为豆腐社用大豆加工水豆腐、干豆腐和食品业用做豆粉、豆芽、粉丝等。供应标准:城镇人口年供应17斤(菜豆12斤,酱豆3斤,2斤机动)。农村吃商品粮的人口和城镇菜农只供应3斤酱豆。从1953年到1985年供应总量为2 887.3万斤,年均8 7r.5万斤。
    酿造业  本县酿造业以副食品厂生产大酱、酱油、醋,腐乳、臭豆腐等调味用的大豆、豆饼和粮面等。1953年到1985年供应总量为1 536.2万斤,年均46.6万斤。工业用粮为地方国营白酒厂生产的白酒以糠麸为主料外,还补以玉米和玉米面,制药厂也用一定数量的粮食。1953年到1985年供应总量为4 200.6万斤,年均127.3万斤。非农业饲料用粮本县非农业饲料供应对象是城镇运输业,企事业单位饲养的牲畜和食品公司存栏猪的饲料,以及奶牛、奶羊的饲料。按牲畜种类分量供应。役畜饲料供应标准是重役马、骡日供应5斤,轻役马、骡日供应4斤,一般役马、骡日供应3斤,幼马、骡日供应2斤;役用牛、驴日供应2斤,幼牛、驴日供应1斤。农村公社所在地国家企事业单位的马、骡日供应3斤;牛、驴日供应2斤,幼畜不供应。奶牛饲料供应原则是:城镇郊区及国营农牧场和农村公社不产粮的专业队,从1979年10月1日起,实行"以奶换料",供应标准是:每3斤换1斤精料;犊牛年供应400斤,6个月以内和种用小公牛日供应3斤精料;育成牛和种用犊公牛7至18个月的日供应4斤,大育成牛19个月以上到产犊或公牛配种前日供应6斤,成年种公牛日供应7斤,奶犊公牛年供应700斤。个体户4斤奶换1斤精料。奶羊饲料供应标准是:国营、集体3斤奶换1斤精料;个体户4斤奶换1斤精料。羊饲料供应标准:国营、集体3斤奶换1斤精料,个体户4斤奶换1斤精料。鹿的饲料供应标准是:成鹿月供应50斤,幼鹿(24个月以内的)月供应25斤。供应饲料品种为豆饼,间或有高粱和玉米等。1953年到1985年全县供应总量为5 730.4万斤,年均123.6万斤。
    此外尚有事业用粮和军队价购口粮等。1953年到1985年供应总量为346.3万斤,年均10.9万斤。
    农业供应,包括农村返销粮、奖售粮等。
    城镇菜农粮食供应享受非农业供应标准,牲畜年供应量不超过800斤,1961年至1985年供应总量为6 173.8万斤,年均237.5万斤。
    农村返销粮  从1953年开始,国家对人口多、耕地少、产量低及遭灾减产,靠自产粮不足以维持生活的缺粮户和生产队,从国库中下拨一部分粮食解决缺粮的困难,到1985年返销总量为3.25亿斤,年均985.2万斤,其中口粮1.87亿斤,饲料1.15亿斤,种子2 277.4万斤。
    奖售粮为鼓励农民向国家交售农副产品的积极性,从1963年起,国家对部分农副产品交售实行奖售粮的政策,本县奖售的主要对象是生猪,标准是特等、1等、2等每1斤毛猪奖售1斤粮食,3等每3斤毛猪奖售2斤粮食,4等以下每1斤毛猪奖售半斤粮食。1985年按照新的规定,签定购售合同,按头奖售饲料粮,标准400斤。到1985年,22年共发放生猪奖售粮1 384万斤。奖售粮品种以豆饼为主,其次是糠麸、原粮。
    此外尚有水利、筑路、农田基本建设、重点工程民工补助粮和其他用粮,总量为 1 887.7万斤。
    (二)、食油供应
    从1953年实行粮食统购统销以来,到1985年全县食油供应总量为5 674.9万斤,年平均172万斤。
    非农业人口每人每月供应食油3两。1961年国民经济暂时困难时期,减少到每月2两。1965年8月1日起每月每人4两,回族每人每月供应5两。另外,产妇、抗日有功人员、革命残废军人,在托儿所和幼儿园就餐的儿童,全县性的会议按规定补助。新年、春节、五一劳动节、国庆节,在供应情况好转的情况下,每人增加供应1到4两。在新年、春节期间还供应其他植物油1至2斤。
    农业人口从1962年12月1日起,每人每月供应2两。1976年实行定量"留油豆"政策,国家不再供应食油。1983年取消粮食统购政策,实行合同定购政策,油豆数量由农民自行安排。菜农的食油供应量与市民相同。
    工商行业用油供应标准是:饭店百斤粮面供油8斤;糕点百斤面粉供油15斤。从1953年到1985年,工商行业供油总量1 565.4万斤。
    1973年开始,对农民交售小油料实行奖售食油政策,标准为交售1斤麻籽、3斤葵花籽奖售1斤食油。奖售食油的总量为143.4万斤。
    (三)、粮油议价购销
    1965年到1969年,本县粮食部门开展了粮食议价购销业务,5年来共销售议价粮411万斤,共销售食油及料折油33.8万斤。1970年停止议价购销业务,1979年恢复。1981年设粮油议购议销公司和议价粮店,1985年改为粮油贸易公司,在龙泉、安宁、康庄、长春、红光、德祥、天增、山后、振平、人和、东胜、双山、镇东、复兴等14个乡(镇)所在地设立粮食购销站,一切业务活动归属公司。到1985年全县共议价销售粮食1.39亿斤.共销售食油及料折油176.1万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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