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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县志》
 
 
第四篇 政权 政协
 
 
第一章 巴彦县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节 县人大常务委员会及主要活动
 
 
    (一)、县人大常委会的建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关于"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的规定,在1980年12月21日召开的巴彦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选举产生了巴彦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大常委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6人、常务委员1O人组成。下设办公室、经济组,人事组、科教组、法制组。在1983年3月17日召开的第八届县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将县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作了调整,即设办公室,经济组改称经济办公室,人事组改称人事办公室,科教组改称科教办公室,法制组改称法制办公室。
    (二)、县人大常委会的主要活动
    县人大常委会自成立以来,定期召开了常务委员例会,听取和审查县人民政府的工作及各职能部门对各项政策、法令贯彻执行情况。对县政府制定的《巴彦县城镇建设管理暂行条例》、《巴彦县殡葬改革暂行条例》、《巴彦、兴隆两镇城镇建设总体规划》、《松花江堤防养护管理细则》、《关于加强法纪检察工作的决议》、《关于开展双增双节运动的决议》等做了认真地讨论,并批准这些决议、决定在全县范围内施行。
    人大常委会除定期举行例会外,还有计划、有组织地组织人大常委会委员进行视察,调查研究活动。五年来,先后对社会治安、市场物价、司法部门执法情况、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教育改革、交通安全、普法教育、医疗制度、食品卫生、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及人民生活等进行54次视察。对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义务教育法》、《森林法》、《土地管理法》、《药品管理法》、《黑龙江省计划生育若干规定》等情况做了调查研究,并根据调查情况作出在本地贯彻实施的决定。
    在县人大常委会产生的五年中,共经历两届五次人民代表大会。共搜集人民代表提案1 146件,均转交有关部门办理,已处理的1 070件,占93.4%,因某种原因不能解决的有76件,占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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