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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坊区志》
 
 
第十二篇 军事
 
 
第三章 兵役民兵
 
 
第五节 兵役
 
      募兵征兵制  1906年(光绪三十二年),由各旗选拔兵丁送省操练,为常备军,3年退伍一次,依次征之。
    1913至1931年,军阀混战,各武装队伍扩大势力均以雇佣形式募集兵源为募兵制。1932至1940年仍实行募兵制。
    1941年实行征兵制,按《国兵法》强行征兵,入营服役3年。
    1942年实行《勤劳奉仕法》。凡国兵不合格者一律服劳役,修筑水利工程。
    志愿兵役制  1946年至1958年,为志愿兵役制,这个时期正处于解放战争和抗美援朝战争时期,需要大量兵员。招收志愿兵又分3个阶段:第一阶段,1946年12月以前,由部队直接吸收,自愿入伍。香坊区政府运用多种形式动员人民群众参军,各学校、工厂、街道办事处还组织了很多欢送会、座谈会。请解放军官兵做报告,教育广大爱国青年。广大群众经过反奸除霸、土地改革后,坚定了跟共产党走的信念,掀起了参军高潮。香坊区柳树林分区狼窝屯(现黎明屯)的贾玉林、贾玉臣兄弟俩争先报名;大嘎哈胜利屯妇女主任动员丈夫和小叔子带头参军;在他们的影响下,出现了父送子、妻送郎、兄弟争先上战场的感人事迹,群众载歌载舞,敲锣打鼓扭秧歌,披红戴花送新兵,给军属挂光荣匾。1946年11月,香坊区参军1 200人。同年香坊为省总部警卫团、六纵队输送200余新兵。1947年,香坊区800余人参军。1948年,香坊区有700人参加了市公安总队。1949年征兵采取名额分到各街道,农村动员群众报名,由基层审查,经体检合格后,区政府批准入伍的办法,招收志愿兵。到1953年,共为各部队输送的兵员达5 000多人。
    义务兵役制  1954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志愿兵役制改为义务兵役制,规定年满18周岁男性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规定服兵役,并规定陆、海、空军的服役年限分别是3年、4年。当年在政府与区武装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区机关组织干部深入城乡各地宣传《义务兵役法》,区武装部会同公安、卫生、教育等部门,成立征兵办公室,对适令青年进行摸底登记,体格检查、政治审查,最后审批定兵,对批准入伍的青年发给《应征青年入伍通知书》,编制新兵花名册,向接兵干部介绍新兵情况,进行集中交接,1985年,交接办法改为由区武装部送兵。
    1954至1983年在实行义务兵役制期间为部队输送兵员4 915人。其中有飞行员25人,特种兵38人。
    现行兵役制  1984年5月31日现行《兵役法》颁布实施后,国家实行以义务兵役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兵役法》规定了各兵种服役年限,陆军服役3年、海军服役4年、空军服役4年。
    为贯彻落实现行《兵役法》的实施,当年区武装部会同公安、街道、卫生、文教部门对适龄青年进行摸底排队,同时在全区范围开展了兵役法宣传,进行爱国主义、国防现代化教育,并在学校中开设军事体育课程,部分小学还建立少年军校,增强了全区人民的国防意识,广大适龄青年树立了依法服兵役的积极性。新兵役法颁布的第一年就有200名适龄青年参军。1984至1990年,全区共有1 160人参军。
    预备役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十二条规定,按时进行预备役登记。预备役分一、二两类,士兵服役期满后转为一类预备役,28~40岁公民编为二类预备役。1957年中央军委对预备役登记又作了新规定。停止了对二类预备役的登记工作。1964年,中央军委指示,对1950年1月1日至1954年12月31日期间转业、复员的副排级以上干部和1955年1月1日至1962年8月期间授予准尉以上军衔的转业、复员干部进行预备役军官登记。
    1981年,国务院、中央军委规定,对于在部队服役期满和服役1年以上的退伍军人,年龄在28岁以下进行预备役登记。1990年,香坊区预备役军人总数为3 599人,其中专业技术兵1 764人,普通兵1 835人。
    1954-1990年区征兵数量统计表(见表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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