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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外区志》
第三编 政治
重要文献
重要文献 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对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领导的决定
中共道外区委员会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日
一、充分认识加强党对工青妇工作领导的重要性
工会、共青团、妇联是党领导的工人阶级、先进青年、各族各界妇女的群众组织,是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加强党对工青妇工作的领导,不断提高工青妇工作水平,对于坚持党的群众路线,把群众紧密团结在党的周围,保证我区"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实现,对于坚持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具有十分重要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二、加强党对工青妇工作的统一领导
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加强对工青妇工作的统一领导,指导工青妇对事关全局的重大问题作出符合党的基本路线和群众意愿的正确决策,帮助工青妇组织好涉及全局或有重大影响的群众工作,支持工青妇贯彻落实上级工作部署、指示和决定,积极研究解决工青妇所联系群众中发生的带有全局性、倾向性问题。
各级党组织要建立健全党管工青妇工作的责任制度。上级党委要把下级党委对工青妇工作的领导情况、工青妇组织履行社会职能情况作为考核其工作和主管工青妇工作负责人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区政府要指派一名副区长联系工青妇工作;各级党组织要指定一名领导班子成员分管工青妇工作;区委每年至少一次研究工青妇工作;基层党委每年专门研究工青妇工作不少于两次;各级党委主管工青妇工作的领导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工青妇组织负责人联席会,通报情况,交换意见,指导工作。
三、各级党组织要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独立自主、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工青妇组织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
各级党组织要引导工青妇组织,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动员和组织广大职工、青年、妇女为实现我区"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建功立业。要把工青妇的有关工作纳入我区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要根据工青妇组织的特点帮助他们研究工作,在参与和服务经济建设中找准位置,做好分担工作。
指导和支持工青妇组织积极开展围绕企业生产经营的各项活动(如工会开展的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活动,共青团开展的"青年岗位能手"、"青年文明号"活动,妇联开展的"巾帼杯"竞赛、"双学双比"竞赛等)。引导工青妇组织把工作着眼点放在推进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上,放在使广大职工、青年、妇女增强科技意识,参与科技实践,传播科学技术上。
充分发挥工青妇组织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要指导和帮助工青妇组织坚持"育人"为本的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中共道外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决定》,把思想道德建设放在重要位置上,按照培养社会主义"四有"新人的目标,切实加强职工、青年、妇女的思想政治工作。要支持工青妇组织开展内容健康、丰富多彩的文化娱乐活动,倡导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新风尚和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要指导和帮助工青妇组织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对广大职工、青年、妇女进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知识教育,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
四、各级党的组织要支持工青妇组织在国家和社会事务中发挥民主参与、民主监督作用,维护各自所代表的群众利益
要积极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参与政府有关工作,发挥他们在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中的民主参与、民主监督作用。在讨论研究全局工作和涉及职工、青年、妇女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时,要广泛听取工青妇的意见。区政府及所属部门要与同级工会建立工作联系制度,采取适当方式,向同级工会通报区政府部门的重要工作部署和与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行政措施,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要支持工青妇组织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青年、妇女的具体利益,指导他们运用法律武器与侵犯职工、青年、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作斗争;指导和帮助工青妇组织贯彻落实好《企业法》、《劳动法》、《工会法》、《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帮助工青妇组织进一步建立健全维护职工、青年、妇女合法权益的机构,使他们能够更好地依法维护各自所联系群众的合法权益。
各级党组织要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参与社会和企业矛盾协调工作,特别是参与群众中发生的突发性事件处理,在这方面工青妇组织具有其他组织不可替代的优势。要指导他们加强工作的预见性和主动性,经常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把群众反映作为工作第一信号,善于发现和处理问题,多做活血化淤,理顺情绪的群众工作,努力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为社会稳定多做贡献。
五、各级党组织要指导工会、共青团、妇联把工作重点放在基层,不断增强工青妇基层组织的活力
要强化对工青妇基层的指导。要把工青妇基层建设作为党的基层工作的重要内容,将工青妇工作纳入同级党委党建目标责任制。各级工青妇领导机关要指导各自的基层组织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开展各具特色的、经常化的群众性活动。要培养骨干力量,引导工青妇干部牢固树立为基层服务,为群众服务的观念,关心群众疾苦,帮助职工、青年、妇女排忧解难,努力把基层组织建设成"职工之家"、"青年之家"、"妇女之家"。
要通过整顿和建设,健全工青妇的基层组织。对于软弱涣散、组织不健全的基层组织,要采取措施,限期整顿,强化工青妇基层工作的组织依托。各级党政组织要支持工青妇积极发展基层组织,尤其是要加强在非国有经济组织中发展的力度,进一步拓宽工作领域,团结更多的群众。增强工青妇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要支持和指导工青妇组织积极适应改革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切实搞好自身改革和建设。各单位不得随意将工青妇组织合并与撤销。
六、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工青妇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进一步加强工青妇干部队伍建设
要按照市委有关规定配备区级工青妇组织主要负责人,做到职级相符,一般不安排副职主持工作,特殊情况其主持工作的时间不超过一年;工青妇负责人是党员的可列席同级党委会。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占主体地位的股份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主席在任职期间,享受同级行政副职领导人员的待遇。私营企业、私人投资占主体的股份制企业的工会主席任期中的待遇,由上级工会同企业行政方面协商确定;村团支部书记按市里文件规定,严格按"三位一体"要求配备,并做到职级相符;村妇代会主任按同级副职待遇;区直系统委、局、街道、乡镇要配齐配强工青妇干部。
各级党组织要指导工青妇组织做好干部协管工作,明确协管职责。各级工青妇领导机关要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协助党委加强干部的日常管理。各级党组织要听取和重视工青妇组织对干部的考核意见,党组织在确定工青妇组织负责人人选和调动工青妇领导干部时,要事先同上级工青妇组织充分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办理组织手续;党组织推荐的工青妇组织负责人人选要严格经过法定的民主程序,并切实尊重民主选举结果。
要充分重视工青妇干部的培训和交流工作,将其纳入党政干部培训规划和干部交流整体工作之中。要有计划地选派工青妇干部下基层锻炼,在实践中提高工青妇干部的素质和能力。在干部交流中,要特别注意做好优秀青年干部和女干部的交流工作。工青妇领导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从基层选调有实践经验的工青妇干部。充分利用区党校等教育阵地,加强工青妇干部的岗位培训,分期分批敌对工青妇干部进行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中特理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知识及机关业务知识的培训,切实提高他们的政治理论和业务素质。
七、各级党组织要积极为工青妇组织开展工作创造良好条件
要认真解决工青妇的活动经费。凡设立工会组织的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要认真执行《工会法》,《黑龙江省实施〈工会法〉条例》,按时足额拨交工会经费。凡不能上解工会经费的单位要追究主要行政领导责任,其个人与单位不能评为先进。团区委、区妇联活动经费执行年计划,由区财政视财力情况一次性核拨,每年各不少于一万元。乡镇和街道团委、妇联的活动经费每年各不少于二千元。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按二十八周岁以下青年人数计算每人每年由单位拨给共青团组织不少于五元的活动经费。中学由其行政根据学生人数,按每人每年不少于五角标准拨给团组织活动经费。党政机关及科教文卫等事业单位要根据实际需要保证妇委会的必要活动经费。
要加强职工、青少年、妇女儿童活动场所及设施建设,对现有场所要加强管理,提高利用率。今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各级党政组织仍要拿出一定的资金用于职工、青少年、妇女儿童活动设施的建设和更新。工青妇组织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青妇组织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要依照有关政策规定,允许和支持工青妇组织兴办为职工、青年、妇女服务的公益性、服务性企事业,以拓宽安置职工和待业青年的途径,为党和政府分忧解难。各有关部门要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
区委要求各级党组织认真学习和贯彻本决定,要明确任务和责任,加强督促检查,在狠抓落实上下功夫,真正做到思想落实、宣传落实、组织落实、工作落实、制度落实。各级党组织要按照本决定的要求,结合本系统、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研究制定具体落实制度与落实措施。区委责成区工青妇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和督促检查本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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