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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城县志》
 
 
第十六篇 民政 劳动
 
 
第二章 民族 侨务
 
 
第一节 民族事务
 
   
    1949年,在县城建立了回民管理委员会。1953年普选时,建立了舍利、新民、民发等11个少数民族的民族村民主联合政府和1个朝鲜族自治村。1958年,根据少数民族的聚居情况成立了少数民族生产大队或管理区。1981年,全县有朝鲜族生产大队13个,生产队55个'回族生产队5个。1986年9月,改满族人口多的料甸乡为阿城县料甸满族乡。每届县人民代表大会都有20%以上的少数民族代表参加。1951年,全县有少数民族干部23人,1979年增至877人(其中行政机关干部173人,事企业中干部704人)。据1981年统计,全县共有科级(包括按科级管理的)以上少数民族干部79人,其中,县团级2人(满族和朝鲜族各1人)。科级干部中,县直机关47人(满族42人,朝鲜族2人,回族3人),县直厂院校7人(满族5人,回、蒙族各1人),公社(科级)23人(满族18人,朝鲜族4人,回族1人)。1985年末,国家行政干部中少数民族干部为1 003人,占全县干部总数12.19%。1952年,阿城县召开了少数民族代表会议。1955和1957年县召开了两次少数民族座谈会。通过这些会议,进一步贯彻了民族政策,检查了民族工作。1981年,成立了县民族事务委员会。
    为尊重和保护民族习惯,阿城县至今保留着占地面积为16 462平方米的回族茔地,回族亡人均继续土葬于此。县有回族糕点厂、回族商店、回民饭店各1处。还有朝鲜族商店1处。对少数民族的灾队、贫队和贫困户,拨发专项救济费和救济物资。1953年为1 390元;1963年为29 500元,发棉布9 133米,1966年发给7个公社11个生产队少数民族生产补助款1万元,发给19个公社少数民族补助布票21 635尺,其中,发给朝鲜、回、蒙、壮、苗等族(平均每人补助3尺)13 263尺,补助满族布票8 390尺。1981年,发放少数民族生产补助费5.9万元,1985年为4万元。
    1955年设在回民聚居区的第一初小改为回民小学。城镇党委选派了强有力的干部担任学校领导。省民族事务委员会每年拨给该校民族教育补助费1 700余元。凡朝鲜族聚居的大小队都设有朝鲜族小学,县设有朝鲜族中学l所。
    1981年全县共有少数民族初、中级知识分子442人,其中中级知识分子145人,工作在科研、文教、卫生战线上,有的已成为所在单位的骨干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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