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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饮食服务业》
 
 
第三篇 管  理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四节 税  金
 
 
  清末,哈尔滨饮食服务业主要按资本金额收营业税。1927年开始,对商工业按资本金额
规定10等30级的税收档次,按年度定额缴纳营业税,最高等级的店年纳6000元,最低等级的
店10元。1934年重新调整,仍为10等30级,最高4800元,最低8元。1937年实行营业税法,
规定饭店按收入金额1.5%纳税,旅店业、浴池业、理发业、照相业按收入金额2%纳税。
1941年8月25日实行特别卖钱税法。饭店、跳舞场、特殊饮食店按营业40%收特殊卖钱税,饮
食店旅馆按食宿营业额收20%的特殊卖钱税。1942年10月31日实行清凉税法,税率为营业额
的2%。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1年政务院《特种消费行为暂行条例》规定:宴席税率10—
20%;旅店税率5—20%;冷饮税率10—20%。1953年修正税法,特种消费行为税中宴席、
冷食、旅馆并入营业征收税,规定餐馆、冷食店税率为5%,旅馆为6%。
  1957年7月,哈尔滨市饮食服务业中除冷饮业、旅店业按营业额的5%税率交纳营业税外,
其余各行业一律按营业额的3%交纳,一直持续未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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