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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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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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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降级学生收取部分培养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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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11月,黑龙江大学作出了《关于降级学生缴纳部分培养费的暂行规定》。
多年来,高等学校对降级学生没有任何经济制裁措施,不仅增加了国家的负担,削弱了学校的招生能力,而且不利于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针对这种状况,黑龙江大学决定,从1988年1月1日起,对降级学生一律收取部分培养费。具体规定:①学生第一次降级,要向学校缴纳500元,第二次降级缴纳1 500元,必须在3个月之内交清,否则不予注册,按肄业处理离校}②降级学生从第五学年开始,不享受公费医疗、奖贷助学金和副食补贴;③委托生降级,原则上按委托合同标准缴纳多学学年的培养费。(杨洪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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