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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1958年,市对区实行"核定收支、分级管理、收支挂钩、结余上缴”的管理体制。1959-1962年,国民经济经过调整,区财源不断扩大,市对区实行"定收定支、分级包干、超收分成、结余归己"的财政体制。1963-1971年,由于农村公社划归滨江区,农业税随之移交,罚没收入亦由市里负责,区财政工作大大缩小,财政实行"核定收支、分级管理、超收不补、结余归己"的管理体制。1972-1984年,市把农业税收和商服企业利润收缴移交给区财政,实行"核定收支,分级包干,收支挂钩,结余归己"的财政体制。
1985年1月,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部分财政管理权限下放给区以后,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超收分成,一定三年(暂定)”的财政管理体制。初步做到了财政管理体制与经济管理体制协调一致,财权和事权的统一,扩大了区财政收支自主权。1988-1990年,为进一步完善区财政管理体制,调动区财政增收节支的积极性,以适应全面改革的需要,市对区开始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总额分成"的财政管理体制,调动了市区两个积极性,促进城区经济的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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