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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岗区志》
 
 
第九篇 财政 税务 金融
 
 
第一章 财政
 
 
第四节 财政收入
 
 
    一、预算内收人
    区财政预算内收入,主要是区属企业收入、工商税收、农业税收和其它收入。工商税收和企业收入由税务局征收解交市库,农业税收和其它收入,由财政局征收。1956-1984年,由于受管理体制的约束,财政预算内收入主要是农业税收入、商业企业收入和其它收入。1985年以后,市财政不断向区财政下放管理权限,区财政预算内收入范围不断扩大,主要来源于国营商业企业利润、工商集体、城市个体各税、农业税和其它收入4个方面。
    1957-1984年,预算内财政总收入为323 211千元。其中,1963-1969年,因机构变革和管理体制的规定,收入由市直接管理。在区管的21年中,预算内财政收入累计27 819千元。其中国营企业利润为18 726千元,农业税为5 265千元,工商税收为1 941千元,企业收入193千元,其它收入为1 694千元,年平均收入为1 694千元。1985年到1990年,预算内财政累计收入为295 392千元。其中,各税收入为277 837千元,农业税收入为3 963千元,其它收入13 592千元,年平均收入为49 232千元。
   二、预算外收入
    区级财政预算外收入主要有事业金、农业税附加、管理费结余和部分分成收入4个方面。1981-1990年,预算外累计收入为4 117千元。其中,事业金收入为2 587千元、农业税附加220千元、管理费结余为399千元、分成收入部分为796千元。1981至1984年,预算外累计收入为3 326千元,年均收入554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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