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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岗区志》
 
 
第九篇 财政 税务 金融
 
 
第三章 金融
 
 
第二节 存款
 
 
    一、企业存款
    南岗地区各金融部门,在组织企业存款中,按照政策对企业存款实行分别开户、分别管理,坚持专款专用,不相互挤占挪用,不以流动资金垫付专用基金和其它非营业性占用。在组织企业存款中,为掌握企业存款的收支规律,对驻区一些大中型工商企业的大额收支,银行及时登记,了解其增减变化原因。根据党和国家各历史时期的经济政策,生产的发展,企业自主权的扩大,企业基金留成增加,其存款也逐年增加,据工商银行大直、革新、和兴、哈铁4个办事处统计,1986-1990年,企业存款总额338 282万元,平均每年存款6 765.6万元。
    二、财政性存款
    南岗地区各金融部门在组织财政性存款中,首先协助财政、税收部门及时做好组织税款、企业利润的上缴入库。对单位和企业不顾国家利益、偷税、漏税、截留、占用利润、随意扩大财政、多提、多留、多分以及乱摊费用、乱挤成本、影响国家财政收入的不法行为,坚决揭露与制止,对逾期不交的税款、利润,按规定扣交,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及时入库。对机关、部队、团体的存款,银行实行监督,防止预算内资金转入预算外使用。财政金库的收入,金融部门基本做到对企业应缴的利润、税款全部及时组织入库,保证财政预算资金的拨付运用。1986-1990年,财政性存款总额275 192千元,平均每年为55 038千元。
    三、其他存歉
    其他存款包括个体工商业户、承包户、个体户及联行往来、两行差额等。据工商银行大直、革新两个办事处统计,1986-1990年其他存款总额19 350万元,平均每年为3 890万元。
    四、储蓄
    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为尽快恢复经济建设,号召城乡人民踊跃储蓄。开展了折实储蓄、双保储蓄、定期定额有奖储蓄。1952年以后,停办折实和双保储蓄,全部实行货币储蓄,分定期、活期两种。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储蓄被看作是一种"剥削"和"非法收入",挫伤了人民储蓄的积极性。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储蓄种类有整存整取定期储蓄、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定期定额有奖储蓄、活期储蓄、华侨人民币定期储蓄等。为进一步调动人民储蓄的积极性,自1979年以来,国家先后4次上调存款利率。至1990年底,全区城乡储蓄余额达188 639万元,人均储蓄额2 358元。其中,城区人均2 442元,乡镇人均1 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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