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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岗区人民代表大会,40年来经历了3个发展阶段:召开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建国初期,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规定,在不具备召开人民代表大会的条件下,由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行人民代表大会职权,以发扬民主,密切政府与人民的联系,加强民主建设。1950-1953年6月,先后召开了4次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团结全区人民进行了抗美援期、镇压反革命、"三反"、"五反"、宣传贯彻婚姻法和爱国卫生等各项运动,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觉悟,胜利地完成了这个时期的工作任务。(因资料不详,故未记载)。
1953年12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规定,召开了南岗区首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开始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1953-1966年,共召开了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对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推动各项建设事业的发展,起了积极作用。1966年6月,"文化大革命"开始,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遭到践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断。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经过正本清源、拨乱反正,恢复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并于1979年11月,召开了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选举法》《地方组织法》规定,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84-1987年,召开了第八届、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进一步加强了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履行了人大常委会的职责,发挥了地方权力机关的作用。
1953-1990年,共召开8届(31次)区人民代表大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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