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门户网站
您的位置:首页 >> 志鉴书库 >> 区志  
 
 
《南岗区志》
 
 
第十八篇 公安 司法 军事
 
 
第二章 审判
 
 
第五节 行政审判
 
 
    1987年下半年,区法院开始受理行政审判案件(由民庭合议厅负责审理)。1988、年4月,正式组建行政审判庭,配备庭长1人,审判员2人,书记员1人。国家《行政诉讼法》颁布和实施以后,市中级法院确定南岗区法院为行政审判工作的试点单位,区法院按照慎重、稳妥的方针,积极探索行政审判工作的新路子。
    审理行政案件,坚持依法公开审判,把法律交给群众,把案件事实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对有典型意义或在本地区有较大影响的行政案件召开公判大会,组织有关部门和群众参加旁听。结合案情,利用在开庭前有利时机,宣讲《行政诉讼法》或就案讲法,增强行政审判工作的透明度。至1990年底,共审理行政案件31件,其中,治安案件25件,工商案件1件,技术监督案件1件,城市规划案件3件,撤销6件,撤诉8件,移送1件,待结2件。
 
     
  附件:  
  【上一条】         【返回】         【打印本页】         【下一条】  
 
    本栏目为资料性栏目,录入时尊重原文,尽可能保持资料的原始性。因出版时间已久,很多记述都是遵循当时提法,内容如有不准,系原始资料中存在的问题,并非本网站录入错误,敬请谅解。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使用帮助    -    网站地图    -    友情链接
Copyright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技术维护: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资料信息处
电话:(0451)86772465  E-mail:dfz_lx@harbin.gov.cn
地址:中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世纪大道1号  邮编:150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