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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岗区志》
 
 
第十八篇 公安 司法 军事
 
 
第三章 检察
 
 
第二节 刑事检察
 
 
    1955年4月,南岗区人民检察院组建以来,担负刑事检察的审查批捕、起诉任务。1958年,"政法工作大跃进"以后,刑事检察工作有很大削弱,检察机关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工作只是办理法律手续,起不到法律监督作用。1962年,贯彻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刑事检察工作得到恢复和加强。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检察机关被"砸烂",刑事检察工作中断。
    1979年,区检察机关重新恢复以后,一般刑事案件审查起诉一律由区检察院自行决定,报市检察院备案,依法开展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和侦察监督、审判监督工作。 
    1983年,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六届二次会议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区检察机关会同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统一行动,积极投入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斗争。在斗争中贯彻“从重从快"的方针,重点打击杀人犯、抢劫犯、强奸犯、放火犯、爆炸犯、重大盗窃及其它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七类"重大犯罪分子。公安、检察、法院坚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制度,保证了办案质量。至1990年,在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捕案件中,批准逮捕数占88.9%;在审查起诉案件中,决定起诉案件占84.3%,免于起诉占16.6%;出庭支持公诉的案件占起诉案件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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