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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6月,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正式组建经济检察科。1981年,贯彻省检察院《经济检察办理案件细则》和《经济检察立案侦察标准(试行)》,共查处各种经济犯罪案件28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4.5万元。
198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出《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和《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犯罪的决定》后,南岗区人民检察院运用各种宣传工具,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全区受教育人数达5万人次,到检察机关自首、坦白交待罪行的有72人。
1985年以来,全区经济犯罪呈现上升趋势,针对经济犯罪出现跨地区、跨行业横向联系日趋复杂的特点,主动与公安、法院、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互通情况,密切配合,形成了打击经济犯罪活动的总体战。1990年,受理各种经济犯罪案件895件,立案侦察494件,依法起诉207件,免予起诉240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69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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