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门户网站
您的位置:首页 >> 志鉴书库 >> 区志  
 
 
《南岗区志》
 
 
第十八篇 公安 司法 军事
 
 
第四章 司法行政
 
 
第三节 人民调解
 
 
    建国初期,各街道、乡镇就有了调解委员会组织,并建立调解制度,及时调解大量民事纠纷。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人民调解工作陷于停顿。1973年以后,调解组织逐步得到恢复。1980年,根据国家重新颁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通则》,对全区调解组织进一步调整、充实。1984年,人民调解工作由法院移交区司法局。
    1985年,区司法局根据"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狠抓组织建设、业务培训和先进典型的培养。1986年以来,全区在街道、乡镇成立由司法、公安、民政、城建、土地等有关工作人员参加的调解领导小组22个,并采取集中、分散、以会代训、以案释法等多种形式,对司法助理员、调解委员会成员、调解员、信息员进行政治、业务培训,参加培训达65 600多人次。至1990年,全区基层调解组织共614个,调解人员5 514人,共调解民事纠纷20 311件,调解率和调解成功率分别为99%和95.5%,防止非正常死亡事件183起354人。1984-1990年,先后有144个调委会被评为省、市先进集体,436名调解员被评为先进个人。
 
     
  附件:  
  【上一条】         【返回】         【打印本页】         【下一条】  
 
    本栏目为资料性栏目,录入时尊重原文,尽可能保持资料的原始性。因出版时间已久,很多记述都是遵循当时提法,内容如有不准,系原始资料中存在的问题,并非本网站录入错误,敬请谅解。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使用帮助    -    网站地图    -    友情链接
Copyright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技术维护: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资料信息处
电话:(0451)86772465  E-mail:dfz_lx@harbin.gov.cn
地址:中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世纪大道1号  邮编:150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