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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拥军优属
1948年7月,南岗区政府在亚细亚电影院首次举行庆功优属大会,以后相沿成习。1950年,抗美援朝期间,各街道、乡镇都把拥军优属订入爱国公约,各机关、团体、学校、工厂成立拥军优属小组,开展各种活动。50年代开始,在发放救济粮款、分配土地、子女入学、购买商品、乘车就医等方面均给予照顾。新年、春节期间,各街道、乡镇敲锣打鼓给烈军属送光荣牌、光荣灯、慰问信和慰问品。从60年代初开始,每逢春节、"八一"建军节期间,都举行军民联欢会、烈军属座谈会,区、街道、乡镇、村领导带领各部门负责人走访烈军属,到驻地部队慰问和征求部队对地方工作意见。商业部门组织拥军服务队到驻军部队营房服务,供应生活日用品,紧俏商品,帮助修理工具。有些街道居民节日前到部队驻地帮助包饺子、拆被子、洗衣服。1979年,各街道、乡镇成立了优抚救济委员会,制订了在3年内实现拥军优属群众化、经常化、制度化(简称三化)的工作规划。当年实现"三化"的有奋斗、大成、通达、七政、花园、松花江等6个街道办事处和王岗公社(现王岗镇)。1980年,实现"三化"的有燎原、荣市、哈西、保健、邮政、曲线、文化、革新等8个街道办事处和新春公社(现新春乡)。1981年,实现“三化”的有芦家、和兴、清滨等3个街道办事处和跃进、红旗2个公社(现跃进、红旗满族乡)。在开展拥军优属"三化"活动中,全区对烈士家属和在乡二等以上残废军人建立了"访户记事本",实行"六包"(包送粮油、煤柈、蔬菜、包医疗、照顾、包拆洗缝补、打扫卫生),"四固定"(固定任务、时间、服务对象、服务人员)制度。从1983年起,区政府、区人民武装部和有关街道、乡镇负责同志到部队慰问南岗区入伍战士,并结合召开烈军属荣复退伍转业军人积极分子和拥军优属复员安置先进代表大会,奖励在部队立功受奖的同志。1987年,各街道、乡镇救济委员会在居委会、村委会及有关单位成立150个军人家庭服务组,帮助烈军属排忧解难。1990年新年春节期间,全区共走访部队57次,走访烈军属、老红军、老抗联、残废军人2 500次,并为他们办好事7 423件,送粮油14.36万公斤,蔬菜8 600公斤,煤3 376吨,木柈5.1万公斤,群众为烈军属送光荣灯596盏,年画1.8万张,涌现出69个拥军优属先进单位和231名先进个人。
二、群众优待
1947年,全区实行"三保"(保证深耕细作、保证多打粮食、保证不毁坏土地)、"六先"(先送粪、先犁、先种、先锄、先收、先打)土地代耕工作制度,使农村烈、军属一般都能维持日常支出,除吃、穿、烧、用外,尚存少量节余,基本达到当地群众的中等生活水平。
1955年,实行农业合作化以后,优待形式由代耕制改为工分制。有劳动力的烈、军属,全家自做劳动日按人口平均达不到全大队人口平均劳动日数的,差额部分由生产大队给予优待。对孤老烈、军属的优待要优厚,l口人按2口人,2口人按3口人的标准优待。1978年,全区农村享受群众优待的烈、军属27户416口人,优待工分107 980分,户均4 000分,超过当地一般群众实际生活水平。
1982年,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对应征入伍的义务兵家属实行优待,优待标准为一个整劳动力全年所得的三分之二。1983年以后,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优待形式又发展为优待金制度,由乡镇政府统一提留,统一标准、统一兑现,使优待制度日趋完善。1990年,全区群众优待情况为烈属9户9人,优待金额5 400元;现役军人家属25户75人,优待金额52 500元;复员军人43人,优待金额15 480元,均达到当地农民中等以上生活水平。
三、定期定量补助
1958年,国家开始对孤、老、病、残的烈属、复员军人实行定期定量补助,农村每人每月2-4元,城镇每人每月4-6元。1979年10月,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改进优抚对象定期定量补助工作的规定》,放宽了补助对象,提高了补助标准。烈士的父母、配偶和带病回乡、生活特别困难的复员退伍军人均享受定期定量补助。补助标准为农村每人每月6--1O元;小城市和城镇每人每月10--15元;大中城市每人每月15--20元。1983年,按照民政部《关于调整部分孤老优抚对象定期定量补助的标准的通知》精神,除退伍老红军老战士每人每月增加4元外,其他一律在原补助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元。1985年,根据民政部、财政部规定,对原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烈军属和牺牲、病故军人家属,改为国家定期抚恤,其标准是居住在哈尔滨市区的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每人每月补助40元;病故军人家属每人每月补助35元。居住在哈尔滨市郊区农村的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每人每月补助25元;病故军人家属每人每月补助20元。1986年,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定期定量补助工作,切实解决好在乡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通知》精神,全区对在乡复员军人的补助面进一步放宽,补助标准按省民政厅提出的标准适当提高。调整后,全区有170名在乡老复员军人享受定期定量补助,占在乡老复员军人的84.6%。至1990年,国家定期抚恤和定期定量补助标准进一步提高,补助面进一步扩大。
四、国家抚恤
牺牲、病故抚恤 抚恤对象包括牺牲、病故的现役军人、人民警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参战民兵、民工。1950年12月,国家内务部制定了优抚条例,统一了抚恤标准。经1952、1953、1955和1979年4次调整,牺牲、病故抚恤标准后为,军队师长或13级以上干部因公牺牲700元,病故600元;团职或14-17级干部因公牺牲650元,病故550元;营职或18-20级干部因公牺牲600元,病故500元;连排级或21级以下干部因公牺牲550元,病故450元;班长、战士、工勤人员因公牺牲500元,病故400元;参战民兵、民工因公牺牲470元,病故370元。1980、1984年又两次提高烈士抚恤标准。其具体标准是,师级或14级以上干部2400元,团职或15级--18级干部2 300元,营职或19级--20级干部2 200元,连职或23级以上干部2 100元,班长、战士2 000元。1986年7月,民政部、财政部发布调查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其具体标准是,军队干部、志愿兵、机关工作人员因公牺牲的一次性抚恤金,按其牺牲时的20个月工资计发;病故的一次性抚恤金,按其病故时10个月工资计发;义务兵、参战民兵、民工、工资低于部队23级正排职干部的军队院校学员、志愿兵因公牺牲的一次性抚恤金,均按23级正排职干部的20个月工资计发;病故一次性抚恤金,按军队23级正排职干部的10个月工资计发。
残废抚恤 抚恤对象包括在战争年代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革命军人、民兵、民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被评为残废等级者。
1949年6月,东北行政区委员会颁布的《革命军人抚恤退伍与烈属抚恤暂行办法》将残废等级定为特等、一等、二等甲、二等乙、三等甲、三等乙。其标准均以当时猪肉与高粱米作为发放标准,每年一、七月两次发给。1949年东北行政区残废人员抚恤标准(附表)
1950年12月,经政务院批准公布的《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统一了全国革命残废军人的评残条件和等级标准。分为四等六级,即特等、一等、二等、三等;特等、一等、二等甲、二等乙、三等甲、三等乙。经1952、1962、1972、1982和1989年5次换发残废证,到1990年,全区有革命残废军人672人,其中在职640人(一等因战7人;二等甲因战19人,因公17人;二等乙因战59人,因公39人;三等甲因战134人,因公82人;三等乙因战180人,因公87人;民兵民工二等甲因公1人;三等甲因公1人;三等乙因战1人;工作人员二等甲因公1人;二等乙因公2人;三等甲因公7人;三等乙因公2人;人民警察三等乙因战1人),在乡32人(特等因公1人;一等因公1人;二等甲因战3人;二等乙因战3人;三等甲因战14人;三等乙因战10人)。
五、烈士褒扬
1946年,在松江省暨哈尔滨市纪念"七·七"抗战九周年大会上,经松江省政府主席冯仲云提议,改南岗区山街为一曼街。在纪念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60周年前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在一曼街(东北烈士纪念馆斜对面)建起赵一曼烈士半身铜塑像,以作永远纪念。
1947年7月21日,东北行政委员会根据罗荣桓同志的提议,在伪满洲国哈尔滨特别市警察厅(现一曼街2l号),建立东北烈士纪念馆。1948年10月10日正式开馆。展出面积为1 031平方米,陈列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东北地区革命烈士232位,展出和收藏千余件革命文物、图片和历史资料。
1949年2月3日,松江省暨哈尔滨市党政军和各界人民在东北烈士纪念馆隆重举行杨靖宇、陈翰章将军牺牲9周年公祭大会。
1981年8月--10月,在各级民政部门组织下,开展编写《烈士传记》和《革命烈士英名录》工作。经过走访调查、查阅档案及历史资料,为314名革命烈士编写了《英名录》,为其中的5名革命烈士编写了《传记》。在314名革命烈士中,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牺牲的有5人,抗日战争时期牺牲的有38人,解放战争时期牺牲的有128人,抗美援朝战争中牺牲的96人,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牺牲的有47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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