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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登记
1950年,第一部《婚姻法》颁布后,为保证新婚姻制度的正确实施,内务部于1955年又制定了《婚姻登记办法》。1980年,在修改《婚姻法》的同时对《婚姻登记办法》也进行了修订。根据《婚姻登记办法》规定,南岗区的婚姻登记机关设在街道和乡(镇)人民政府,由民政助理具体办理,婚姻登记包括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和复婚登记。
结婚登记,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持本人户口证明和所在村民委员会或工作单位出具的关于本人出生年月日、民族和婚姻状况证明,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凡离过婚的申请再结婚时还须持离婚证件。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准予登记结婚的,必须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强迫或任何第三者进行干涉。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它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重婚,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禁止麻风病、性病等患者结婚。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都必须达到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对少数民族同汉族通婚问题,哈尔滨民政局根据《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制定了具体办法,其中明确规定:"对少数民族同汉族通婚,本着既要贯彻《婚姻法》,又要照顾民族团结及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慎重处理”。登记机关在受理少数民族结婚登记时,首先询问当事人是否已征得少数民族一方家长的同意,并进行认真的审查,发现问题暂缓登记。
离婚登记,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双方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应予以受理。要本着慎重的精神进行调解,多做说服教育工作,争取双方和好不离,对双方感情完全破裂,无恢复可能,应准予离婚。
复婚登记,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复婚登记,并退回离婚证件。南岗区1980-1990年婚姻登记基本情况表;南岗区1983-1990年火化尸体、平坟基本情况统计表(附表)
二、殡葬改革
50年代,主要改革封建迷信的殡葬习俗,倡导丧事简办。60年代,改革旧的殡葬制度,提倡开追悼会和建立集体公墓。70年代开始推行火葬。
1974年12月,哈尔滨市革命委员会下发了《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开展殡葬改革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全区普遍开展移坟深葬工作。对耕地中的零散坟墓就地深埋,不留坟包,郊区的坟包大部分平掉,杜绝了土葬的继续发展。据1976年上半年统计,全区共平掉坟包1.5万个。
1983年,区、街道、农村人民公社、居民委员会、农村生产大队及工厂企事业单位,普遍建立殡葬改革联络网,工作人员l 214人。在农村,实行公社包生产大队,生产大队包生产小队,生产小队包社员;在城市,单位包职工,职工包家属,居民委包居民。全区形成殡葬改革工作层层处处有人抓的局面。
为推行殡葬改革的顺利进行,1984年4月,南岗区民政局同区工商局、物价局,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全区管内的15个寿衣店、纸花厂(店)及燎原、大成、革新、文化、教化、西大桥、和兴路、保健路等农贸市场的个体摊床进行检查、清理和收缴丧葬封建迷信品活动。从此以后,每逢春节、清明节、农历七月十五和十月初一,都开展清缴丧葬封建迷信用品活动,收到良好效果。
1988年,为解决郊区村民寄放死者骨灰问题,跃进乡翻身村投资15万元,建一处占地2 000平方米,建筑面积320平方米的"安息堂”。新春乡投资7万元,建起一处占2 000平方米,建筑面积200平方米的"安息堂”。新春、跃进两乡已达到"无坟乡"标准。1983-1990年,全区死亡人数23 106人,火化22 946人,火化率9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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