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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岗区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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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篇 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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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劳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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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劳动争议仲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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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86年国务院关于改革劳动制度的有关规定,1987年,南岗区成立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配备了工作人员。负责受理全区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关于实施劳动合同、开除、除名、辞职、违纪、劳动报酬、保险福利、职工培训等方面的争议案件。1988年根据哈工联发(1987)79号文件精神,开始建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至1990年,全区共成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165个,占应成立的96.8%。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成立至1990年,共签证劳动合同9 432人,接待来信来访190件,立案处理8件,办结8件;受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6件,办结6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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