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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城县志》
 
 
第十七篇 卫生
 
 
第二章 医药
 
 
第四节 药政
 
 
    一、行政管理机构
    伪满康德2年(1935年),由县警务科卫生股管理药商,办理药商申请开业手续,检查药品质量,发给营业执照等事宜。康德8年(1939年),药商转由伪县公署行政科保安股管理。
    解放初期,由于机构尚未健全,药政工作无人管理。1948年5月,县卫生科建立,科内设专人管理药政工作。
    1981年6月1日,建立县药品检验所,编制4人。其中所长1人,药剂1人,化验1人,会计1人。在此期间,先后举办3期农村药剂人员学习班,为农村卫生院培训了技术骨干。1983年,药检所增至5人,其中主管药师2人,药剂2人,会计1人。
    药品检验所负责全县的药政管理和药品检验工作,对毒、麻、剧等药品进行监督管理。对药品生产、供应、销售、保管和使用各个环节进行质量检测。
    二、药品管理
    1、毒麻药品
    1950年,县卫生科规定;严禁县内种植罂粟(鸦片),严禁贩卖和吸食鸦片及其制剂,全面开展了清除鸦片余毒活动,从根本上断绝了鸦片来源。
    1954年3月县卫生科对樟脑酊,麻黄素,安那加,巴比妥等西药中毒、剧药品实行登记、造册,指令不许私自出售。群众购进此类药品必须有医师处方,经卫生科批准,限量使用。
    1956年,县卫生科规定:凡公费使用盘尼西林、杜拉西林、链霉素、氯霉素、肝精等贵重药品者,医师必须登记,以备审查;中药贵重药品也必须严格掌握,不得滥用。特殊情况必须应用时,须经院长或指定医师批准。
    1963年6月,县卫生科组织人力在全县范围整顿检查了限制药品的购销使用情况,批评了滥用药品的单位,制订了麻醉药品购销之联系法,使用审批、处方、单独保管,专人、专柜、专销的管理制度。9月,回收了麻醉药品使用权,全县14个公社麻醉药全部回收,县内仅保留县医院、家畜疫病防治院两单位的使用权。严格执行医师使用登记制度,任何人不许滥批滥用。
    1978年县卫生科对县内各医疗单位麻醉药使用进行整顿,重新办理麻醉药品购用卡片。严格执行专人、专柜,专处方、专帐的管理制度。
    1984年11月~1985年1月,县药材公司的医药批发部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向农村卫生所零售店批发"安钠加"4030支,强定痛针剂500支,片剂1000片,被县药检所查知,强令限期向出售单位退回,对药材公司进行了罚款,并通报全县。
    2、药品质量监测
    1956年,县卫生科对贵重药品限定使用范围,要求医师必须登记,控制使用。对医药用毒药、限制性药加强了管理,按品种做到标志明显,单独存放,慎重使用。并严格执行毒麻药审批手续。加强药政管理工作。
    (1)整顿药品制剂,1980年县卫生科对全县各公社卫生院的制剂室以及药材公司药厂进行了全面检查。1985年,对全县12个制剂室进行了验收,其中合格发证的有7个,合格率为58.3%。同年,还举办了为期一个月的制剂室药工人员培训班,讲解了制剂的各种工艺流程,操做要领,成品质量检验等知识。学习和实践结合,取得较好的效果。
    (2)药品质量监督,县药品检验所人员经常深入市场和药品经营单位进行药品质量监督。1982年,处理游医、药贩出售伪劣药品事件3起,销毁伪劣药品5种12斤。1984年,县药检所对县药材公司饮片加工厂,各医疗单位中药局中药饮片进行了全面检查,清除了毛货和伪劣药材。1984年处理药贩2起,共7人,没收药品10余斤,没收冒充温州药厂生产的气管炎丸100瓶,就地销毁。
    1985年4月20日县政府召开了贯彻《药品管理法》会议,制定了贯彻执行《药政管理法》的实施方案。县药检所举办了药品经营单位的营业员、保管员、医检人员培训班。同时在全县建立了一支群专结合的药品质量监督员队伍。药检所人员首先深入到医药、药材两个公司,帮助建立药品质量监督网。各公司主管业务的领导为负责人,下设质量检查员。互通情报,互相监督,层层把关,形成了一支强有力的药品质量监督队伍。1985年查处伪劣药品143种,725件。其中以伪充真的5种,被污染失效药120种,超过有效期8种;淘汰药8种;中药混乱品种3种。
    (3)药品检验,1981年县药品检验所完成检样52种,包括:中药饮片加工炮制中成药,中药酊剂及糖浆大输液成品。1982年~1984年,先后对全县医疗单位和医药经营单位进行了632次抽样检验。1985年,药检所完成检品220件,其中抽检176件,西药80件,中药74件,合格总数为164件,占74.55%。送检44件,西药25种,中药19件,不合格总数56件,占2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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