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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6年8月23日,中共哈尔滨市委派邵天任为院长接管哈尔滨地方法院、区法院和监狱。
当时,在法院工作的日本人已全部撤走,中国籍工作人员只有109人。人民法院建立之初,
面临的首要任务是改变法院队伍状况,停止使用国民党“六法全书”,简化诉讼手续,便民
诉讼,依据党的政策、政府法令、法规开展审判工作。法院本着积极充实老干部、大量培养
新干部、大胆选用旧司法人员的原则,在旧司法人员中选用57人主要从事民事审判工作。
1948年,中共哈尔滨市委从抗日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干部中选调3名骨干力量充实到市法院,
法院从社会上录用4名进步青年知识分子,从哈尔滨市第一中学的毕业生和市青年干校的学
员中选调一批学员,从公安局抽调一批法警,进一步壮大了法院队伍。1949年建国前,市法
院有工作人员76人。其中审判员、候补审判员15人,书记员20人,行政工作人员38人,庭长
2人、院长1人。
1952年,市法院根据东北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司法改革运动纯洁人民法院的指示》,在
全院干警中开展司法改革运动,组织干警学习政务院有关文件,用马列主义的国家学说和无
产阶级法律观武装干警头脑。由领导干部带头,发动群众检查总结工作,揭露旧法观点、衙
门作风。通过检查批判,明确了人民法院的宗旨是为人民服务,批判了法院是超阶级、超政
治,以及不调查研究、重口供轻证据、采取逼供信等旧法观点,清算了男尊女卑、限制妇女
离婚、剥夺妇女合法权益的封建宗法观点,进一步划清新法与旧法界限,并学习老解放区马
锡武的审判方式,推广办案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巡回办案、就地办案、联系群众、方便诉
讼的经验。在思想整顿的基础上,进行组织整顿,清理了不宜在法院工作的旧司法人员。通
过司法改革运动,在审判干部的思想上打下深刻的无产阶级法律观烙印,进一步纯洁了干警
队伍。
1953年,全国开始进行大规模经济建设。人民法院的审判任务愈加繁重。出现了审判干
部数量少素质低,案件大量积压,与形势发展不相适应的状况。为加强审判力量,中共中央
东北局决定在各地基层人民法院抽调100名司法干部充实大城市人民法院工作,分配给市中
级人民法院10人。中共哈尔滨市委又从市行政干部学校为法院选调一批青年干部。同时建立
了人民调解组织,培养了3655名人民调解员。还在道里区试点,培养了332名人民陪审员。
法院的审判队伍得到了加强。
1957年,由于反右派斗争扩大化的影响,市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上一些正确观点也受到错
误的批判。把宪法规定的“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只服从法律”,说成是“反对党的领导,以
法抗党”;把严格按法律办案,说成“法律至上,是资产阶级观点”。以人治的观点批判法
制观点,造成审判干部队伍思想混乱,动摇了应该坚持的法制原则。在错误的思想批判的基
础上,又进行了错误的组织处理。市、区两级人民法院有17人被错划为右派,13人被错定为
反党分子或犯有右倾错误,下放到基层劳动。这些人中多数是政治强、业务熟的审判工作骨
干。特别是一些具有较高政治、业务素质和有丰富审判实践经验的领导干部也被打成右派,
给人民法院队伍建设和审判工作造成很大损害。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前,市、区两级人民法院在编人员206人。其中市法院74人,
7个区法院132人。1967年,市、区法院的组织机构基本上瘫痪。1968年1月,对法院实行军
管,市、区两级法院解体,审判职能由市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委员会下属的“审判大队和审判
组”行使,成立市、区人民保卫部后,改为市保卫部下设的审判大队和区人民保卫部所属的
审判组。国家的审判职能完全由公安局军事管制委员会行使。法院的干部绝大多数被送往外
县参加学习班,也有的被下放到工厂、农村学习改造。
1972年,市、区法院下放劳动和参加学习班的部分干部陆续归队。1973年,中共中央决
定将公、检、法三机关分开。8月,撤销军管会和保卫部,恢复和重建人民法院。法院重建
后,人力严重不足,从市公安局抽调20名干部充实审判队伍。1976年,粉碎江青反党集团后,
为确保市、区法院完成拨乱反正的审判任务,至1978年,中共哈尔滨市委共为市、区法院配
备了208名干警,又从党政机关借调29名科级以上干部到市法院,参加复查纠正冤假错案工
作,加快了工作进度。
1983年后,按照中共哈尔滨市委的统一部署,全市法院进行机构改革,整顿和调整了领
导班子,把一批德才兼备、熟悉法律业务、具有大专法律专业学历又有审判实践经验的中青
年干部提拔到领导岗位。市、区法院共有6名年轻干部走上院级领导岗位。
1985年后,全市人民法院为提高录用干部质量,逐步将干部的调配改为招考制。除国家
分配的大专毕业生外,市法院汇同市人事局,按统一标准,在本市高中毕业生、业余大专毕
业生、转业干部和工厂企业干部中进行公开招考。经过政治考核、身体检查、书面法律知识
考试及口试、面试,择优录用了两批干部,使法院审判队伍的年龄结构、文化结构、专业结
构发生了深刻变化。
1990年末,市、区(县)法院的审判人员和职工增至1204人。其中,男888人,女316人;
35岁以下506人,50岁以下587人,50岁以上111人;大专以上673人,高中(含中专)233人,
初中298人;中共党员497人,共青团员205人。
1990年末,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干警286人,其中审判人员181人。审判人员中具有和取得
法律教育专科以上证书和法律专业证书的110人,占审判人员的60.8%,占全院人员的3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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