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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政权》
 
 
第四篇 地方审判机关
 
 
第二章 队伍建设
 
 
第一节 队伍发展状况
 
 
  1946年8月23日,中共哈尔滨市委派邵天任为院长接管哈尔滨地方法院、区法院和监狱。
当时,在法院工作的日本人已全部撤走,中国籍工作人员只有109人。人民法院建立之初,
面临的首要任务是改变法院队伍状况,停止使用国民党“六法全书”,简化诉讼手续,便民
诉讼,依据党的政策、政府法令、法规开展审判工作。法院本着积极充实老干部、大量培养
新干部、大胆选用旧司法人员的原则,在旧司法人员中选用57人主要从事民事审判工作。
1948年,中共哈尔滨市委从抗日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干部中选调3名骨干力量充实到市法院,
法院从社会上录用4名进步青年知识分子,从哈尔滨市第一中学的毕业生和市青年干校的学
员中选调一批学员,从公安局抽调一批法警,进一步壮大了法院队伍。1949年建国前,市法
院有工作人员76人。其中审判员、候补审判员15人,书记员20人,行政工作人员38人,庭长
2人、院长1人。
  1952年,市法院根据东北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司法改革运动纯洁人民法院的指示》,在
全院干警中开展司法改革运动,组织干警学习政务院有关文件,用马列主义的国家学说和无
产阶级法律观武装干警头脑。由领导干部带头,发动群众检查总结工作,揭露旧法观点、衙
门作风。通过检查批判,明确了人民法院的宗旨是为人民服务,批判了法院是超阶级、超政
治,以及不调查研究、重口供轻证据、采取逼供信等旧法观点,清算了男尊女卑、限制妇女
离婚、剥夺妇女合法权益的封建宗法观点,进一步划清新法与旧法界限,并学习老解放区马
锡武的审判方式,推广办案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巡回办案、就地办案、联系群众、方便诉
讼的经验。在思想整顿的基础上,进行组织整顿,清理了不宜在法院工作的旧司法人员。通
过司法改革运动,在审判干部的思想上打下深刻的无产阶级法律观烙印,进一步纯洁了干警
队伍。
  1953年,全国开始进行大规模经济建设。人民法院的审判任务愈加繁重。出现了审判干
部数量少素质低,案件大量积压,与形势发展不相适应的状况。为加强审判力量,中共中央
东北局决定在各地基层人民法院抽调100名司法干部充实大城市人民法院工作,分配给市中
级人民法院10人。中共哈尔滨市委又从市行政干部学校为法院选调一批青年干部。同时建立
了人民调解组织,培养了3655名人民调解员。还在道里区试点,培养了332名人民陪审员。
法院的审判队伍得到了加强。
  1957年,由于反右派斗争扩大化的影响,市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上一些正确观点也受到错
误的批判。把宪法规定的“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只服从法律”,说成是“反对党的领导,以
法抗党”;把严格按法律办案,说成“法律至上,是资产阶级观点”。以人治的观点批判法
制观点,造成审判干部队伍思想混乱,动摇了应该坚持的法制原则。在错误的思想批判的基
础上,又进行了错误的组织处理。市、区两级人民法院有17人被错划为右派,13人被错定为
反党分子或犯有右倾错误,下放到基层劳动。这些人中多数是政治强、业务熟的审判工作骨
干。特别是一些具有较高政治、业务素质和有丰富审判实践经验的领导干部也被打成右派,
给人民法院队伍建设和审判工作造成很大损害。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前,市、区两级人民法院在编人员206人。其中市法院74人,
7个区法院132人。1967年,市、区法院的组织机构基本上瘫痪。1968年1月,对法院实行军
管,市、区两级法院解体,审判职能由市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委员会下属的“审判大队和审判
组”行使,成立市、区人民保卫部后,改为市保卫部下设的审判大队和区人民保卫部所属的
审判组。国家的审判职能完全由公安局军事管制委员会行使。法院的干部绝大多数被送往外
县参加学习班,也有的被下放到工厂、农村学习改造。
  1972年,市、区法院下放劳动和参加学习班的部分干部陆续归队。1973年,中共中央决
定将公、检、法三机关分开。8月,撤销军管会和保卫部,恢复和重建人民法院。法院重建
后,人力严重不足,从市公安局抽调20名干部充实审判队伍。1976年,粉碎江青反党集团后,
为确保市、区法院完成拨乱反正的审判任务,至1978年,中共哈尔滨市委共为市、区法院配
备了208名干警,又从党政机关借调29名科级以上干部到市法院,参加复查纠正冤假错案工
作,加快了工作进度。
  1983年后,按照中共哈尔滨市委的统一部署,全市法院进行机构改革,整顿和调整了领
导班子,把一批德才兼备、熟悉法律业务、具有大专法律专业学历又有审判实践经验的中青
年干部提拔到领导岗位。市、区法院共有6名年轻干部走上院级领导岗位。
  1985年后,全市人民法院为提高录用干部质量,逐步将干部的调配改为招考制。除国家
分配的大专毕业生外,市法院汇同市人事局,按统一标准,在本市高中毕业生、业余大专毕
业生、转业干部和工厂企业干部中进行公开招考。经过政治考核、身体检查、书面法律知识
考试及口试、面试,择优录用了两批干部,使法院审判队伍的年龄结构、文化结构、专业结
构发生了深刻变化。
  1990年末,市、区(县)法院的审判人员和职工增至1204人。其中,男888人,女316人;
35岁以下506人,50岁以下587人,50岁以上111人;大专以上673人,高中(含中专)233人,
初中298人;中共党员497人,共青团员205人。
  1990年末,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干警286人,其中审判人员181人。审判人员中具有和取得
法律教育专科以上证书和法律专业证书的110人,占审判人员的60.8%,占全院人员的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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