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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兰县志》
 
 
第十四篇 公安 司法
 
 
第二章 检察
 
 
第一节 检察机构
 
    
    1938年以前,木兰县没有检察机构。1939年6月,伪政权在木兰设检察机构,一为木兰区检察厅,一为哈尔滨地方检察厅木兰分庭,两个机构一套人马,均受哈尔滨地方检察厅领导。厅内设有检察官1人,监督书记官1人,庭吏2人,通讯员1人,至1945年8月15日随着东北光复而解体。
    解放后,木兰县一直没有检察机构。1951年9月3日,中央人民政府发布《各级地方人民检察署组织通则》,按照"通则"要求,于同年9月24日成立木兰县人民检察署,县长王建华兼任检察长。1952年6月20日,根据省政府指示,检察署和公安局合署办公,检察长仍由王建华兼任,检察署工作由公安局秘书股兼作。
    1955年5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规定,重新组建了木兰县检察院,并在农村设置了56名检察通讯员。1956年4月,又在9个乡政府设置了9名临时检察员。1957年,检察通讯员、临时检察员全部撤销。
    1959年5月,检察院与公安局、法院合并,对内称政法部,设置检察科,对外仍称检察院。
    1960年11月,恢复人民检察院,只设置副检察长。    
    1966年至1978年期间,撤销了人民检察院,工作由县革委人民保卫部或军事管制小组承担。
    1978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做出重建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木兰县人民检察院得以重新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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