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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兰县志》
 
 
第十七编 经济管理
 
 
第五章 国土资源管理
 
 
第一节 土地管理
 
      【土地使用制度改革】  1990年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彻底实行国有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实行有偿、有限期、可流转土地使用制度,除国有土地地下资源属于国家外,允许拥有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按照国家规定程序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有序流转,形成土地市场。1991-1996年,县开发改造旧城区速度加快,土地出让、转让、出租等流转行为出现隐形市场交易。1997-1998年,县重点清理土地二级市场。1998年县土地局开展土地证书年度确认工作,同时对土地二级市场进行清理整顿,清查出1 325宗土地使用转让未办理转让手续。为落实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加大土地租金收缴力度,全年收缴土地有偿使用费180万元。其中出让金17万元、管理费51万元、确认费12万元、租金100万元。1999年县土地局设立地产所,在县房产局设立窗口办公,凡发生房屋土地转让、出租、抵押的和旧城区改造动迁的,都必须出示合法土地使用证书,否则,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2000年全县出让土地10宗13 192平方米,国有土地出让率达到100%。同时,办理土地转让手续162宗、土地使用权抵押4宗、土地出租6宗。2001年按国务院及省、市政府要求,在全县开展清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共清理出非法占地案件9起,面积5.6万平方米。2003年贯彻县政府《关于加强土地市场管理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土地出让或年度租金制度。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修】  1993年2-9月,县土地局完成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规划基期年为1992年,目标年为2000年。编制规划采用土地利用指标调整与土地利用分区相结合的方法,县、乡两级规划同步进行,总体规划与专项规划同步进行,各项用地指标落实到具体地块。1993年11月6日,市政府批准县规划方案。1998年1-6月,开展对上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修编规划基期年为1997年,目标年为2010年。1999年10月26日,省政府批准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0年7月31日,市政府批准21个乡镇规划。2001年5-12月,完成乡镇级规划调整工作,并将规划成果上报市政府审批。2002年4月,县被国土资源部确立为全国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试点单位。8月14日,市政府批准全县16个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3年2月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呼兰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修编试点)评审意见的函》,原则同意《呼兰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
    【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  1994年4-9月,县土地局编制县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该规划是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专项规划,规划基期年为1994年,目标年为2000年。规划到2000年县应保护地块11 702块,保护面积159 272公顷,与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标基本相符,保护率94.8%。全县21个乡镇划为21个保护区,329个村划为329个保护片,共划出一级保护地块5 486块,保护面积77 057.8公顷;二级保护地块4 129块,保护面积58 669.1公顷;三级保护地块2 087块,保护面积23 545.1公顷。1995年3月,县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县政府制定下发《呼兰县基本农田保护区用地管理办法》、《呼兰县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工作实施方案》,对保护区划定界线,埋设统一规格标志65处,签订县与乡镇、乡镇与村、村与承包户三个层次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市政府对县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给予充分肯定,并于同年9月在呼兰召开全市耕地保护工作会议,总结和推广呼兰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经验。1998年在修编《呼兰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同时,对《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进行调整,共划定基本农田10 427块,保护面积14.5万公顷。
    【开发区用地管理】  1991年6月,省政府批准利民开发区为市管省级开发区,批准占地规模7平方公里。后经市城市规划设计院协助设计,市政府同意扩大至24.39平方公里。经请示省土地厅同意在不增加非农用地规模情况下,把全县历年来节省的用地指标划归开发区使用。至2003年,整个开发区用地规模近11平方公里。在利民开发区进区企业中,正大公司直属企业连同总部共占用土地66公顷,农村养鸡户共用土地360公顷,是利民开发区进区企业中用地量最大的农牧企业。
    【农村用地管理】  1997年4月,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政府要求冻结审批土地,对以前发生的各类占地进行全面清理,并按土地法律法规进行处理。1998年继续冻结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全年上级下达建设用地指标75公顷,其中耕地33.5公顷、非耕地41.5公顷。县土地局对建设项目精打细算,压缩建设项目25项,全年审批建设项目340项,占地面积49公顷,其中耕地26公顷、非耕地23公顷,节约用地指标26公顷。1998年水灾后,在用地审批上实行"特事特办、急事急办"方针,为灾民建房和灾区中小学恢复建设审批土地166项,面积10公顷。全年上级下达开发复垦指标2 550亩,实际完成2 550亩。1999年全面实施修订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全县划定基本农田14.5万公顷,占耕地总量83.4%。同时,还建立基本农田保护领导负责制,在全县21个乡镇成立耕地保护领导小组,县、乡(镇)、村层层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1 200多份,设立永久性保护标志85处。此后凡征占耕地搞建设项目,必须造出同等数量和质量耕地,达到占补平衡,否则不予立项审批土地,当年全县共开发复垦耕地100公顷。1999年12月18日《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根据《条例》,2000年市公布实施市属7区12县(市)测定地类年产值标准,县内征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此规定执行,至2003年底未变。
    【非农业建设用地管理】  1987年县下发《关于土地实行统一管理的通知》、《县城土地管理暂行办法》,凡境内企业、事业、市政建设等属于国家建设,必须按非农业建设用地审批程序报批用地。首先由用地单位向县土地主管部门提交用地申请、主管上级对此项目立项批复、当年投资计划、验资(或审计)证明、规划部门的规划许可、相关部门的审核意见,县土地部门按用地审批权限逐级上报批准。依据1995年省土地管理局、物价局、财政厅有关文件规定,凡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用地单位除缴纳土地出让金外,还应缴土地管理费1.00元/平方米、造地费2.50元/平方米、测绘费0.31元/平方米、地籍费0.10元/平方米。征占县城、建制镇规划区内耕地,土地管理费2.50-3.00元/平方米,征占非耕地0.80元/平方米。2000年县土地局代表县政府与乡镇、村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1 890份,纳入各级领导目标管理。哈伊高速公路在县境内占地面积430公顷,其中耕地340公顷,在县内开垦340公顷耕地,保证了耕地总数不减。2001年对全县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进行全面检查,原定14.5万公顷保护指标不变,层层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全年用地指标825亩,实际审批727.5亩,节约用地97.5亩。全年开垦耕地598.5公顷,纳入省级储备库299.5公顷、市级299公顷。2002年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耕地,认真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把用地审批关。被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评为全国基本农田保护先进单位。
    【用地收费管理】  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出台后,凡使用土地进行建设的用地单位必须通过出让方式获取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须向政府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收费含土地出让金或土地租金、向土地管理机关缴纳的土地管理费、统征服务费、土地登记费,以及测量费、证书工本费。在1993年土地评等定级工作基础上,经两次修订,对县内各乡镇土地进行评等定级基准地价测算,建立全县地价体系,完善地价的多种功能,并通过公布实施基准地价,发挥地价宏观调控作用。
    【土地法规宣传】  1991年,国务院将6月25日定为全国"土地日",县委、县政府召开全县土地会议,利用电视、广播发表讲话,县委宣传部配合县土地局搞集中宣传,在全县乡镇设立宣传咨询站,回答群众咨询2 000多人次,发放宣传材料2万多份,宣传"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基本国策,使土地政策法规深入人心。1992年按照省土地局要求,组织开展创建无违法批地、无违法管地、无违法用地"三无"乡镇活动。1993年组织土地法规知识竞赛活动。1995年"土地日"期间,21个乡镇设立宣传站。县土地局和呼兰镇出动宣传车,散发宣传品2万份。1999年县土地局翻印《土地法》2万册,发放到全县各乡镇、村屯,县各系统、单位、工矿企业法定代表人人手一册。
    【土地法规监察】  1991年检查违法占地案件20起,占地面积770平方米,按法规予以处理。1992年查处违法占地案件7起,其中:补办用地手续2起;上报法院4起,胜诉2起,要求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2起;公开拆除1起。1993年查处违法用地30余起,拆除违法建筑物、收回土地16亩。1994年查处土地违法案件37起,其中越权批地17起,违法占地4 118.9平方米。1995年查处违法占地案件32起,面积11 442平方米,退出违法占地11 442平方米,拆除违法建筑1 130平方米。1996年通过春秋两次执法检查,共查出违法占地37宗,面积24.72万平方米。依法处理32起,收回违法占地12万平方米,罚款5.4万元。1997-1998年,按中央、省、市要求,组织开展土地清查清理工作。全县共清理出违法占地81起,拆除4起,罚款7.7万元,其余补办用地手续。调处土地权属争议40起。1999年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县查处违法占地64起,违法面积5.3万平方米,复垦还田面积为6 400平方米。2003年共查处违法占地18宗,面积33 163平方米,涉及逃避出让金21万元,全部按法规予以处理。
    【土地调查】  1985年5月,全县开始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到1986年底完成156幅乡镇土地利用现状图。到1988年7月,外业工作全面完成。调查结束后,整理出一整套调查成果,有全县土地利用现状图、乡级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现状分幅图、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报告、县乡村级土地面积统计表等。调查成果经过省级检查验收,达到省级优秀成果标准。经调查全县准确幅员面积260 215.6公顷。1991年5月-1992年2月,进行全县农村居民点地籍调查,共建立农村地籍档案12.2万宗。1992年3-7月,开展城镇地籍调查,并建立地籍档案。结果为:康金镇8 300宗,面积149.4公顷;对青镇1 223宗,面积26.9公顷;呼兰镇2.3万宗,面积566.79公顷,其中呼兰镇内机关、企事业单位437家,面积258.8公顷;居民个人22 563宗,面积307.9公顷。
    【土地登记】  1991年,全县开展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登记和发证工作。1992年3月,开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和发证工作,申报登记2.3万宗。土地初始登记完成后,土地变更登记列为日常工作。1993-1995年,每年办理日常土地变更登记,城区250-350宗、农村150-250宗。1996年10-1998年12月,按《黑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规定,在全县开展土地证书年度确认工作。共查出土地使用权转让未办理手续1 325宗,督促办理手续抵押登记25宗、补充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692宗、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36宗、土地变更登记525宗。1999-2000年,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543宗、土地使用权抵押22宗。2001-2003年,办理土地登记643宗、抵押登记16宗、出让15宗。
    【土地统计】  1987年8月,国家土地管理局和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关于建立和执行土地统计报表制的通知》,确定全国土地统计报表制度。1988年5月,县开始使用详查数据上报,并责成县土地局负责土地统计报表工作。1988年上报耕地面积2 658 507亩、园地1 690亩、林地202 941亩、牧草地268 319亩。2002年度上报耕地2 613 189.2亩、园地2 932.2亩、林地258 622.2亩、牧草地23 1478.2亩、其他农用地132 651.8亩、建设用地319 580.1亩、未利用地55 786.8亩。2003年末耕地2 603 271.6亩、园地2 932.2亩、林地260 897.6亩、牧草地229 757亩、居民点及工矿用地266 858.6亩、交通用地89 656.7亩、水域392 228.2亩、未利用地55 682.5亩。
    【土地分类定级】  1992-1993年2月末,县聘请省地产评估中心,对国有土地进行土地分等定级及基准地价测算。下发《关于发布<呼兰县国有土地基准地价>和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的通知》,1993年3月1日起实施。1997年3月,经报请省土地厅批准,下发《关于公布<呼兰县国有土地基准地价>和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标准的通知》,对地价做更新调整。2000年6月,县委托省地产评估中心,会同县地价评估所,对全县国有土地进行定级、更新和测算工作,重新建立基准地价体系。估价成果于2001年2月由省土地估价工作委员会批准实施,由县下发《呼兰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呼兰县城乡土地定级基准地价及年租金标准的通知》予以公布。
    【地籍档案管理】  1992年县土地局利用农村地籍调查和城镇国有土地地籍调查的资料,建立城乡地籍档案133 823宗。同期,形成其他类别档案、土地调查档案326套、土地统计档案21套。1999年下半年,重新编制地籍档案目录、索引、档案编号,重新组装登记卡,重新组装每宗地档案,缺少资料的予以补充。年末省档案局对县地籍档案进行检查验收,全县21个乡镇全部晋级达标,其中省级优秀9个、省级达标12个。1999年12月,为地籍管理工作配置专用微机2台、操作人员4名。2000年上半年,将城区2.3万宗地籍档案输入微机管理。自2000年6月1日起,在发土地证时全部实行微机打证。2001年5月,按省土地厅要求县土地局投资13万元,用于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建设。2002年12月,县土地初始数据库建设完成。2003年5月,变更数据库工作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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