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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物价》
 
 
第二篇 工业产品价格
 
 
第九章 食品价格
 
 
第五节 冷  饮
 
 
  一、饮 料
  1956年前,由于汽水产量很小,价格由生产企业自定。1956年实行公私合营,哈尔滨市
人民委员会委托市商业局授权主营公司代管理汽水价格,凡价格制定和调整,均逐级上报,
经市人民委员会主管部门批准后,由主营公司下达调定价格通知单,全市批发、零售部门按
通知单规定执行,甲级配方汽水(350毫升)每瓶0.15元,乙级配方每瓶(350毫升)0.13
元。1958年7月1日,汽水价格由市烟酒公司代管理,在经济上纳入国家计划。商业按照国家
规定的批发价格供应原辅材料,各生产企业对原材料必须按当地的批发价计入成本,不得高
来高走,应根据汽水生产的实际成本,按照社会平均劳动生产率制定产品价格,甲级配方汽
水(350毫升)每瓶仍为0.15元,乙级配方为0.13元,格瓦斯(600毫升)每瓶0.25元。
此后汽水价格一直稳定未变。1975年,省商业局经省计委同意,制定了《关于下达冷饮、冷
食品作价试行办法的通知》,规定汽水全省统一配方,统一质量标准,执行全省统一零售价
格。同一质量,不同风味的汽水执行同价。不同质量或不同规格、重量以及用简易办法生产
的汽水,由各地本着按质论价的原则自行确定销售价格,生产单位按零售价回扣10%作为批
发价格,格瓦斯按实际原辅材料值顺加最高不得超过50%毛利率制订零售价。
  1984年,市物价局下发了《哈尔滨市冷饮食品价格管理试行办法》,规定普通无色甲级
汽水每瓶350毫升,总糖含量不低于5%,含气(二氧化碳)为容积的二点五倍以上,每百箱
(2400瓶,下同)产品净水原料值为100元,其中固定投料白糖50千克、糖精不超过0.125
千克、二氧化碳30千克,可变原料值由生产企业自定,每瓶批发价(出厂价,下同)0.12
元,零售价0.15元。果汁汽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工业部汽水统一配方,质量、操作、
检验法》甲级汽水基本相同,只是含气(二氧化碳)降低一倍。每瓶350毫升果汁汽水含糖
不低于7%,含汽不低于容积的2.5倍;瓶装250毫升,含糖不低于9%,含汽不低于容积的
2.5倍。当年每瓶批发价0.16元,零售价0.20元。1987年果汁汽水每瓶0.25元,1988年为
0.35元。到1990年价格未变。
  二、冰冷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冰冷食品(包括冰棍、冰淇淋等)价格为市场调节。中华人民
共和国成立初期,冰棍生产发展很快,品种主要有0.03元一支的和0.05元一支的2种。1957
年,《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饮食企业价格管理办法》规定,冷饮业毛利率为50%,并规定统一
的投料标准、售价和重量,普通冰棍每支零售价0.05元,批发价0.044元,批零差率为12%。
同时又规定道里、南岗副食品商店自产自销的高级冰棍每支零售价为0.10元。此后一直到
1975年冰棍价格保持为0.03元、0.05元、0.10元未变。
  1975年后,随着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消费结构变化,每支0.03元和0.05元的冰棍逐渐
减少,市场上出售的低档冰棍仅有0.10元1种。同时一些高级冰棍和冰淇淋等新产品陆续上
市。1980年5月,市物价局、服务局下发文件,对冰棍价格作统一规定,除原有标准品冰棍
每支0.10元外,松江罐头厂、胜利糕点厂的冰淇淋每支零售价分别为,梅花牌0.30元、雪
人0.35元,此价格一直延续到199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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