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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兰县志》
 
 
第七篇 商业
 
 
第三章 粮食
 
 
第一节 清代、民国至伪满时期
 
   
    一、清代
    乾隆时期即设官庄,屯田积粮、建仓储粮,用以保证驻防军粮,荒年赈济,支付边疆各族纳贡宴赏、交换产品、回赏路米等用。三姓地方的粮食已成为清朝政府巩固边疆统治这一广大地区的物质基础。乾隆五十六年(1791年)边疆人民来三姓纳贡、领赏者达2 92人,用粮2 008石,占三姓当年支出的半数。
    (一)三姓官庄
    乾隆元年-三年(1736-1788年)三姓地方设官庄,至乾隆五十五年(1780年)达15处,壮丁150人,地180O垧,定纳粮领4500石。
    乾隆八年(1743年)置义仓地450垧,由15牛录耕种,纳粮720石。同年八旗12佐领,每佐领下承种官地19.2垧,共230.4垧,纳粮576石入义仓存贮。
    (二)屯田积粮
    清初,三姓即为发遣罪人的流放地,来此主要从事耕种。康熙初竿三姓已"设土城、有官守",至康熙五十三年(1714年)正式设驻防八旗,有少量旗地。
    雍正十年(1732年)编10佐领,驻防三姓,拨发牛具、口粮令其开垦土地,数达12926垧。
    光绪六年(1880年)吴大澂于三姓地方办理屯垦防军。于倭肯河一带开垦大量土地。三姓江北五站垦成熟地22 000余垧。收纳大量粮食。
    (三)建仓储粮
    雍正二-三年(1724-725年)于三姓城南建仓房80间,其中永丰仓6间,八旗义仓20间。乾隆十九年(1754年)仓储总额达42000石。
    二、民国时期
    依兰粮食是"丰年则盈,荒年则欠"。民国元年(1912年),依兰农业欠收,粮食缺贵,依兰县城议会据吉林省会议决议约章,训令依兰县商务会,自7月28日(农历六月初十日)起,除大豆、小麦,其余粮食一律禁运出境。
    民国2年(1918年)县遭水灾,粮价又涨,粮商囤积,哄抬市价,饥民为谋求生存,发生抢粮事件,依兰道尹为缓解矛盾,农历八月初一发布告示,禁抬物价,规定粮米价格:小米每斗28吊,苞米每斗28吊,秫米每斗30吊,白面每斤540文。并规定小麦、面粉、谷米、高粱、玉米、杂粮禁止外运三个月。
    民国8-9年(1914-1920年)。自然条件较好,治安平稳,粮食生产,交易逐渐发达。民国7-8年达鼎盛时期,以后无有升降,一直维持至1931年"九·一八"事变前夕。    
    (一)粮栈、粮商
    民国初年,较大粮栈有21家。粮米铺有110余处。民国5-9年(1916-1919年)依兰粮食经营状况日渐发达,较大杂货、食品业商号图"本微利大"也纷纷兼营粮食交易的行业逐渐分解为专事粮食收购的粮栈。一时成为依兰县粮食交易繁盛时期。
    民国14年(1925年)县内经营粮食资本达5万元以上的商号有6家。
    (二)粮食贸易
    民国初年粮食可在自由市场上交易,民国5-9年(1919-192O年)县内粮食交易逐渐发达。每当粮食上市季节,除本县农民外,勃利、桦川等县农民亦来依兰售粮,高潮时日进大车可达千余辆。哈尔滨、长春、吉林、沈阳等地商号纷纷来收购粮食,水路运出。依兰出产的小麦、大豆数以万石计发往外地转售。
    三姓大豆名满国际,国内外商人转运至大连港出口,获利甚巨。
    民国10年(1921年)依兰县粮食销售数为小麦27520石,大豆43610石,杂粮4550石,米8950石,豆油215600斤。本县留用流通数为小麦5000石,大豆1200石高粮5000石。粮食交易价格为每担大洋12-18元。
    三、伪满时期
    伪满初期粮食生产、销售持平稳.,实行自由贸易,尚有少量出口。伪满康德5年(1938年)实行归屯并户,农业生产遭到严重破坏,产量连年下降。伪康德8年(1941年)日伪实行全面经济封锁,取消了自由市场,强制"粮谷出荷"、粮油配给制,农民生产的粮食几乎被全部掠空,农村陷入了极端贫困境地。
    (一)粮食交易
    伪康德3年(1986年)以前,粮食产量、销量各年不稳定,忽高忽低、粮食交易由粮商与粮谷交易市场控制。伪满初期粮食产销情况表(附表)
    1.粮业商号    
    伪满初由于治安不稳,灾害连绵,商业纷纷倒闭,后因图滨、图佳铁路修筑,较大商号相继搬迁铁路沿线集镇,依兰粮业商号骤减。伪满大同2年(1988年)县城专门从事粮商仅剩元茂店、义合盛两处。迁至勃利县七户:德发源、同和永、庆源德、公兴和、德裕新、厚记粮栈、同昌德。
    伪康德5年(1938年),粮食商业有所抬头,计有3 2家。
    2.粮谷交易市场
    伪满康德8年(1986年)12月16日开场。
    日伪政府为进一步控制粮食命脉,伪称“为谋农产物向上输出、统制、调节起见”,召集各机关会议,筹设“谷物交易市场”。其组织成员由伪县长亲任委员长,委员由县公署、协和会、农务会、商务会、粮栈、银行、金融合作社、国际运输等代表组成。
    交易市场专设市场长、监察员、联络员、主事、检查员、书记等职。
    场址设于南关帝庙东兴隆街北。另设湖南营(今桦南县)、宏克力分场。
    (二)配给制、粮谷出荷
    日本侵略者为搜刮战略物资,进行侵略战争,于伪康德8年(1941年)实行全面经济封锁。对粮、棉、油、盐、烟酒等主副食及生活必需品,取消自由交易。城镇实行配给制,农村实行粮谷出荷。禁止一般中国人食用大米。
    1.城镇配给制
    对居住者分别发给四种通账。特号通账:发给日本人、朝鲜人。持此帐可购买大米及其它生活必需品。    
    一号通帐:发给警宪政及各事企业职员。持通帐可购买定量内40%的白面。
    二号通帐:发给工商业者及社会加名人物。规定年节配给面粉20-30斤。
    三号通帐:发给一般居民及无固定职业者。规定年节供应面粉2斤、小米1斤、玉米面1斤,其余供给高粱米、豆饼面。
    一、二、三号通帐规定配给标准,15岁以下每人配给口粮8市斤,16岁以上每人22市斤。    
    由于实行配给制,粮食业全部取缔。指定几户商店为粮食配给店。这些配给店均有不周程度的克扣配给群众物资现象。
    2、粮谷出荷
    为推行"大东亚圣战",日伪政府实行粮食出荷制度。除留少部粮食实行配给,维持中国人最低下生活,其余全部运出,进行经济掠夺。    
    出荷制规定,不论上年度收成好坏,均按耕种面积分担。出荷粮以高粱为换算单位,比重高达实际产量的6O-70%。出荷一吨粮食,配给斜文布80尺(或花旗布45尺)。完成出荷任务,按家庭人口计算每人发给棉布7尺,线1两,白糖每户2斤,双鹤烟2条。
    农民如按规定比例出荷粮食,则保证不了全家口粮。因此,出荷粮等于"出命"每当出荷季节村公所、警察署派出"催粮队"横行四乡,收缴粮食,累累发生出荷逼死农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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