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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县公署
1932年日军侵占依兰后,将原县政府改为县公署,并组织临时治安维持会[伪康德元年(1934年)1月撤销]。伪县公署设县长(中国人担任)、参事官、副参事官(均由日本人担任)。伪满初期,县级实行参事官制度。伪康德4年(1937年)12月取消参事官制度,施行次长制,参事官改为副县长。在伪满《县制》中规定:"县长统辖县代表县",实际上参事官统揽县政一切大权。大同2年12月15日,按伪满民政部所发各县临时改组办法和依兰为乙种县的规定,改组了依兰县公署机构,此后县政统治机构趋向“正轨"。
伪满为推行地方政权的"总合化"政策,县设协和会和兴农合作社,成为县政府两支强大的别动队。至康德8年(1941年),协和会本部长和兴农合作社副社长,分别由县长和副县长兼任,从上至下,构成了县公署、协和会、兴农合作社"三位一体"制,进一步强化了日伪政权和殖民统治。伪满依兰县公署组织机构(附表)、伪满历任县长、参事官、副参事富表(附表)
二、保甲制与街村制
(一)保甲制
伪大同2年(1933年)12月伪满洲国公布《暂行保甲法》之后,依兰划分为6区、8保、259甲、2915牌。《依兰县治安维持会暂行保甲条例》规定:"县管辖内,分为保、甲、牌。以保甲牌之居民,实行连坐责任,如犯连坐责任者须受罚款之处分。"保甲牌设置壮丁团,由各户选出1名20岁以上40岁以下男子(除官公吏学生残废者外)编成。
(二)街村制
伪康德4年(1937年)10月,伪满洲国公布《市街村自卫法》以代替《暂行保甲法》。同年12月又公布《街制》、《村制》,依兰在惨遭清乡与归屯并户的劫难之后,于伪康德5年(1938年)实行了街村制。"街长统辖街、代表街。""村长统辖村,代表村。"
保甲与街村等基层政权组织,征税征捐,横征暴斂,层层加码,直接鱼肉人民,尤以强征出荷粮、摊派和抓劳工,更危害人民的生存。
三、日伪统治纪略
(一)清乡与并屯
伪康德5年(1938年),日本侵略者为消灭抗日武装力量,加强对中国人民的统治,实行清乡并屯政策。为"清乡"而"并屯"。并屯是将近河川、山林、偏僻地方的居民,强令移居到指定的大村,或另建立集团部落,企图彻底切断广大人民群众与抗日队伍的联系。日本侵略军在依兰共建集体部落217处,其中一区(三姓城区)15处,二区(宏克力一带)25处,三区(太平镇一带)45处,四区(双河镇一带)58处,五区(兴隆镇一带)24处,六区(道台桥一带)50处。
日寇对并屯采取残暴手段。命令一发,不容违抗,逾期不迁、不拆者,即烧毁房屋,由日本兵押解到指定地方。
集团部落修有围墙,墙外有护村河沟,围墙四角设有炮楼。农民长年禁固其中,与外界隔绝。为限制自由外出,发放了居民证,上有详细登记,并附本人照片和指纹。
(二)移民与开拓团
伪大同元年(1932年)至康德11年(1944年),日本侵略者为实现其百万户移民计划,向依兰县大批移民,通过移民开拓土地,建立“要塞"基地和开拓区。首批移民于大同元年(1932年)7月18日到达永丰镇和湖南营(今桦南县)共470人。这批移民为武装移民,每人配步枪一支,每大队配追击炮2门,机枪3挺,平时生产,战时打仗。以后又在牡丹江西对青山,划分两个移民区。自对青山北至松花江,东至牡丹江岸,西至达连河,为马大开拓团,在马大屯设开拓团本部。围绕本部又设立几个开拓分团。自对青山以南至南达连河,为化靠山电开拓团,本部设在红星,有10个开拓分团以一、二、三..."号顺序命名。永发屯(今长岗乡)、永平屯(今护林乡)亦有开拓团。倭肯河东岸山下(祥龙屯对岸)分别建有经营果林、渔业为主的开拓团。依兰县部分开拓团一览表(伪康德10年12月)(附表)
(三)奴役劳动
1、抓劳工
伪满洲国于康德5年(1938年)12月公布《劳动统制法》,康德8年(1941年)又推行国民皆劳制度。从康德6年开始,大肆征用贫苦农民,到矿山、林区、军事工地等进行奴役劳动。从依兰县抓走的劳工屯屯都有,一部分送到抚顺、本溪、鹤岗煤矿劳役,一部分送到金州、复州(今辽宁省属)修军用机场。侥幸生还者亦被折磨得疾残不堪。
依兰有从外省抓来的大批劳工,在团山子久兴甲(今三道岗)、独一处(今道台桥)、长发屯、万发屯(今长岗乡)、依兰镇修军用机场。机场工程浩大,除主附跑道外,团山子、依兰镇、万发、长发机场还修了许多“飞机包"(一包藏机一架)。康德8年(1941年)机场动工,到日本侵略者投降时,尚未完全竣工。这些劳工,受到非人待遇,挨冻受饿,遭毒打,"冻冰棍","喂狼狗",死千非命者不计其数。
2、勤劳奉公(仕)队
伪满洲国除大量征抓劳工外,于康德7年(1940年)开始大量征用不合格的国兵(即国兵漏)参加勤劳奉公队,服役期3年(每年4个月),按照军队编制形式编组。其劳役包括军事工程、土地开发、重要生产等。康德9年(1942年)12月,颁布《学生勤劳奉公令》,规定每个大学生每年要服1个月到45天的劳役(以后又扩大到中学生),没服役的不准毕业。有的以勤劳奉公队的名义被征到双鸭山、鹤岗等地从事奴役劳动,一去死活不知。对逃跑者进行严酷镇压,"灌凉水"、"上大挂",直至处死。
(四)粮谷出荷与粮食配给
1、粮谷出荷
伪康德5年(1938年)8月实行粮食统制政策,伪康德7年(1940年)推行"粮谷出荷"政策。伪满政府与农民签订"出荷"契约,规定最高"出荷"量,到秋后不管丰欠,不管有粮无粮,一律按摊派任务数限期交粮。每年入秋之后.警察署、协和会、兴农合作社人员,以《出荷督励班》名义,倾巢出动,全力以赴,搜刮农民手中粮食。如不如数交纳,即翻箱倒柜搜查,并对农民进行拷打,直至坐"班房”、"上大挂"。一些小农户一年的辛勤劳动成果都被刮走,使农民饥寒交迫,苦不堪言。
"出荷"时期,不准私人随便买卖粮食,有买卖者,一律没收,并严加惩处。农民和市民不准吃大米。发现吃大米者,轻则被打,没收大米,重则以"经济犯"论处。
2、粮食配给
"粮食配给",是对市民口粮实行按数配给的制度。伪康德8年(1941年),面粉由专卖机关配售,其他粮色由兴农合作社配售。每户发给一个"配给本",持本到指定地点领配给粮。
日本侵略者对中国市民口粮的配售,不仅品种次,而且数量也少,一、二等粮和大米中国人吃不到。伪康德10年(1943年)配售分特种、一般、劳需三类。一般中分甲乙两等,劳需分一、二种。每月配售数量如下:劳需一种24公斤,二种15.5公斤。一般甲等大人12公斤,小孩7公斤,乙等大人9公斤,小孩7公斤。
日本人和日伪官吏为特种配售,持有一等"通账",专设配给店一处。一种劳需的配售标准虽有规定,但很少有人得到。而一般平民只能领取9公斤的配售量,还时常加以克扣,人民处在"一条肠子空半根"的痛苦之中。由于粮食不足,配给粮食常常中断。
日伪统治者在推行"粮谷出荷"、"粮谷配给"的基础上,还全面推行了油、布、盐、火柴、纸烟等生活用品的配给制。供给百姓的布大部分是"更生布",不耐穿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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