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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兰县志》
 
 
第八编 公安、司法
 
 
第一章 公安
 
 
第一节 机构
 
 
    雍正十二年(1734年)设治后,城守尉下设左右两司,负责审判、缉捕事务。光绪二十六年(1900年)设联庄会,执行"保卫地方、稽查匪类"事务。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三月改设警察,分城厢和乡镇警察两种。城厢警察设巡警总局,专管城内治安。总局设警务长1人、稽查员3人。下设警政、警法、警学、会计4课,计23人。并设南、北两区,区长和巡警计122人;还设水上警察22人、马巡队30人,总局共计201人。乡镇警察设总务处,专管各乡村社会治安。初划东、西、北三乡,后增设南乡,每乡设巡官。宣统元年(1909年)依据呼兰河水道为界,河东划分3区,每区分3段;河西划为1区,区内分4段。每区设区长、巡官各1人,各段设巡官1人,外有马、步巡等,共设区长4人、巡官13人、马巡80人、步巡196人,加董事、巡记、夫役共367人。宣统二年(1910年)撤销乡镇警察总务处,并于呼兰府巡警总局,改称警务公所,所下设行政、司法、卫生、会计4股。
    民国时期,1912年将警务公所改为警察事务所。1915年又改称县警察所。1929年2月改称县公安局,全县下设6个区段、6个公安分局和12个公安分所。同时把旧制的警察马队改为骑兵中队,守卫队改为步兵中队。公安局下设总务、行政、司法股和督察、骑兵中队、步兵中队,总计128人。
    东北沦陷时期,1932年日本守备队接管县公安局,先组织30人的马队,又组织300人的保安队(后称警备队)。1933年5月改公安局为警务局,同年8月,由日本军守备队、警务局和日本参事官等人组成呼兰治安维持会,并改编了警察队。警察队300余人,分驻于县城、乐安镇、许堡和大方台等地。在警务局监督下,全县实行保甲制。1935年10月,对自卫团实行义务制,规定18-40岁的男子为自卫团员,全县自卫团分驻47个村屯。1935年警务局下设警务股、司法股、保安股、警察教司所、消防队、卫生队、吗啡戒除所、拘留所、屠宰场、秘探;城区、大方台、康金井、许堡、乐安镇5个警察署和1个警卫大队部。直辖东门、南门、西门、北门、东南门、西北门、吉祥、康德、元同、乌协、向阳、水上、县公署、门卫等14个派出所;东沈镇、杨木林、蒙古图、城子沟、白奎堡、石人镇、大用井、蟠龙沟、孟家屯、万宝镇、薄荷台、张户屯等12个农村分驻所;分驻县城、乐安镇、大方台、沙坨子、范家屯的骑兵、步兵中小队、行政警察和警察队总数522人。1936年又将警务局改为警务科。保公署由19个增至52个,同时增设30个警察分驻所。警务科下辖5个警察署、67个警察派出所(包括分驻所)、1个警卫大队和1个警察教习所。1937年警务科内的特务股和特务搜查班,专、兼职特务104人,后又成立特务分室。1939年撤销保甲制,实行街村制,同时还撤销了部分警察分驻所。1944年撤销呼兰警察署,将其所辖的派出所、分驻所划归县警务科警务股外勤监督系领导。10月将乐安镇警察署迁到对青山,改名对青山警察署。同年在呼兰城内设警备队。至1945年,呼兰警务科下设警务、保安、特务、警防、经济保安5个股,兵事、督察2个室,1个警备队和3个警察署(方台、康金、对青),城乡设32个派出所和分驻所。警长以上的警察官535人,其中:警长278人、警尉补105人、警尉106人、警佐以上的46人,其他警务人员312人,总计847人。此外,在呼兰、康金井、马家、沈家、石人城、白奎堡、徐家和对青山8个火车站设铁路护警分团共137人。
    1945年11月呼兰解放,成立人民的呼兰县政府,下设公安局。公安局下设总务、司法、社会、治安行政4股和督察室,同时在农村按5个行政区建立康金、大用、方台、台屯、乐安(今肇东市五站)5个公安分局,后增设城区公安分局。1946年土改时期,县公安局撤销城乡公安分局和3个股室,1947年县公安局只设总务、司法两股,增设东、南、西、北四门和向阳、吉祥、对青7个公安派出所。1950年撤股改科,设秘书、户政、治安行政、政治保卫4科。1952年公安队伍整编,局内机构改科为股,设有秘书、治安、政保、执行4个股和东、西、南、北四门派出所。1958年执行股改为预审股,1964年增设刑事侦察股。城乡派出所,几经变更,至1965年有呼兰镇、康金镇、对青3个派出所。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成立县革命委员会,保卫委员会,取代公、检、法三机关,内设政保组、治安组、审判组、秘书组。1968年1月实行军事管制。1969年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改为人民保卫组,1970年4月改为人民保卫部。1973年8月撤销军事管制,恢复县公安局,下设秘书、治安、政保、预审、刑警5股。1978年刑警股改为刑警队。1979年增设政工股。城内设新华、新民、建国、和平、奋斗5个派出所。1982年机构调整,改股为科,共设1室8科1队,即办公室、政工、治安、户政、政保、内保、技术、预审、消防科和刑警队,并在农村各乡镇建立20个派出所。1983年设自行车管理所,1987年设经济侦察科和交通警察大队。至1990年,县公安局设办公室、政工科、政保科、内保科、经侦科、预审科、治安科、户政科、技术科、消防科、刑警队、交通警察大队、看守所、收容审查站、自行车管理所、城乡25个派出所,总计31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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