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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年10月,在县财政科设监察员,在各部门和单位普遍建立会计检查制度,执行国家财经纪律10条规定。1953年5月,县财政科组织监察员,对县人民医院的财务、药品、备品管理进行检查,查出违纪金额4.9万元、损失浪费6 000元,以及坐支帐目不符、职工占用公款、少药多药等问题。1962年3月,县发布10条财经纪律,加强财政监督工作。同年6月由县财政局、文教局、银行对县师范学校进行财务检查,对师范附属小学学杂费挪用、年终预算内列支学杂费、多列支助学金及购买录音机、纱灯等高级专控商品进行及时纠正处理。此外,还查出其他单位违反现金管理制度、开空头支票套取现金、用白条子顶现金、私自招用工人、财产无帐等财务问题,都做了纠正处理。70年代末期,违反财政规定的问题增多。
1980年8月,县整顿企业财务和财经纪律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全县开展财经纪律大检查。截止1982年4月5日,共检查出违纪金额223.9万元,其中:截留坐支国家财政收入36.4万元、乱拉资金搞计划外基本建设89.6万元、乱挤乱摊成本费用7万元、任意扩大企业财权,多提、多留、多分2.3万元、乱发奖金和实物2.8万元、随意购买专控商品O.59万元、提高开支标准并扩大开支范围1.8万元、请客送礼7.8万元、损失浪费7.96万元、随意赊销商品44.2万元、其他23.45万元。1982年9月--1983年2月,在企事业、行政单位自查的基础上,经县和地区组织进行抽查和联查,共查出违纪金额212.7万元。到1982年末,已处理纠正金额155.7万元,占73.2%;其中应缴财政54.6万元,已上缴48万元,占应缴87.9%。1988年成立财务大检查领导小组,负责全县财务检查工作。全县224个行政、事业和企业单位普遍进行自查,查出违纪金额110万元。在自查的基础上,组织骨干力量抽查25个重点单位。1989年10月,全县251个行政、事业和企业单位进行财务自查,查出违纪金额121万元。经重点抽查100个单位,查出违纪单位62个、违纪金额173万元,应缴财政38.2万元,已入库35.7万元。1990年10月,在全县252个行政、事业和企业单位普遍自查的基础上,经市、县组织人员进行抽查,共查出违纪金额59.1万元,应缴财政23.1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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