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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兰县志》
 
 
第二十二编 卫生
 
 
第四章 卫生管理
 
 
第一节 医政、药政管理
 
      
    医政管理  1946年县民政科设兼职人员负责医政管理。1949年各区设卫生助理员。新中国建立后,在卫生局设医政股(医政药政股),负责医政管理工作。1989年整顿医疗秩序,对全县36家个体医疗所、药店进行重新审查、考核、登记、发证,取缔5家非法开业的药店和1家不合格的卫生所。对非法行医、坑害群众、图财害命的游医、药贩坚决给予取缔和打击。至1990年,经检查有12人无证行医被取消行医资格。其中有2人属巫医神汉诈骗钱财,被勒令取缔。对在职医务人员的管理,分别建立技术管理档案和医德医风档案,记载医疗上的成绩和过失,作为晋升技术职称时的参考依据。1985-1990年,对10起因医风恶劣、不负责任而酿成医疗事故、差错的责任者做了严肃处理。
    药政管理  1949年7月,县政府《规定毒麻药品管理办法》发布后,对信石、巴豆、硫黄、硭硝、斑毛、红娘、洋金花、闹阳喜、生川乌、生草乌、生半夏、生南星、生马前子、生百附千等毒麻药实行登记管理。各药店、诊所将毒麻药品的库存,每月向卫生管理部门报告一次。1951年县卫生科设人兼管药政工作。1955年10月,成立县药品检查委员会,对医疗单位和药品经营、生产单位实行监督、检查,查禁鸦片毒品和收缴假冒药品。1979年县卫生科设药品检验所。1980年设药政股(医政药政股),负责药政管理工作。1983年后,对供应农村中、西药品实行"购货证"制度,村和个体卫生所一律凭证供应药品。1987年7月,由卫生局组织药品检验所,会同各有关单位组成药品联合检查小组,检查县内制药厂、8个城乡药店、21个乡镇卫生院、5个卫生所。取缔对青1家个人办的青年制药厂;纠正2家县级医院粗制滥造的药品。对医药经营单位,共检查了33种药材,查出天麻、杜仲、冬虫草、砂仁、大黄、蛤蚧、当归等17种伪假中草药和变质的复方氨基比林。同时查出街头、乡村游医药贩卖的假冒兔肺丸、兔脑丸8件,竹花、草龙、海马6件,天麻4件,牙痛水3件。对查出的伪劣假药、变质药品全部销毁。1988-1990年,全县共查出假劣药品405种,其中:片剂154种、针剂151种、丸剂21种、散剂12种、其它药品67种,全部做了销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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