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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兰县志》
 
 
第三编 政权
 
 
第二章 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节 人大常委会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县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1980年9月9-11日,召开县第八届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根据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选举产生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大常委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4人、委员12人组成。县人大常务委员会下设机构有:办公室、经济科、法制科和科教文卫科。本届常务委员会共召开常务委员会议23次,审议全县政治、经济、教育、文化、科学、卫生、民政、民族等方面工作的重要议题91项,通过决议和决定28项。根据政府的提请,批准或原则批准实施地方性法律条例9项。依法任免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工作人员128人。1984年5月调整驻会机构,由过去的1室、3科改为5个办公室:即人大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人事办公室、经济办公室、科教卫生办公室和法制办公室。
    1984年9月17-19日,召开县第九届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大常委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6人、委员20人组成。本届常务委员会共召开全体委员会议20次,讨论全县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族、民政等方面工作的重要议题92项,通过决议和决定14项。根据政府的提请,批准或原则批准实施地方性法律条例2项。依法任免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工作人员118人。
    1987年10月21-23日,召开县第十届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大常委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6人、委员18人组成。本届常务委员会截止1990年共召开全体委员会议26次,审议议题79项,通过决议和决定28项,依法任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105人。1990年县人大常委会下设办公室、人事办公室、经济办公室、科教文卫办公室、法制办公室、农林办公室等6个工作机构。1980-1 990年县人大常委会领导人更迭(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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