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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规范哈尔滨市志书编纂工作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哈志办发[2007]11号
日期:2007-03-29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中省直在哈单位地志办:
    为适应我市地方志编纂工作的需要,确保各级志书编纂工作统一、规范进行,现将哈尔滨市志书编纂工作的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原《哈尔滨市志·凡例》、《哈尔滨市志书编写行文规定》同时废止。

                                         二○○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哈尔滨市志》(1991-2005年)
                                                凡  例

    一、本志编纂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运用现代科学理论和方法,以"改革、发展、和谐、稳定"为主线,全面真实地反映断限内哈尔滨市自然和社会发展情况,做到思想性、科学性和资料性相统一。
  二、本志的记述上限为1991年,下限为2005年。
  三、本志下限以2005年哈尔滨市行政区划为记述空间范围;此前行政区划的调整则据调整后的实际情况记述,新划入的区域调整前的情况不作溯及。
  四、本志含述、记、志、传、图、表、录七种体裁,采用篇章节与条目相结合的结构形式。
  五、本志的篇目设计以体现城市整体功能、作用为目的,探求以城市具体功能的构成要素及其在城市中的地位作用来划分门类和层次;采取大篇体式,横分门类,纵述史实,注意继承与创新的结合。
  六、入志人物坚持生不立传的原则,生人通过以事系人的方式记入相关内容。
  七、本志中使用的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数字,原则以统计部门的统计结果为准,统计部门未做统计的,按各行业、各部门的统计实录。
  八、入志资料以档案、文献、实物、声像资料为主,口碑资料为辅。入志资料除引用原文的,一般不注明出处。
  九、本志的语体、纪年、称谓、计量的使用,遵循《哈尔滨市志书编写行文规定》。
    十、本志由各承编单位按照分工分头编写,没有具体承编单位的内容由市地方志办公室组织有关方面编写;市地方志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对志稿进行总纂。
    十一、首届志书中由于客观原因未能记入的内容在本志相关章节内可酌情补入并作适当追溯;重大舛误的更正收入附录。

                                     《哈尔滨市志》总纂工作流程与职责

    《哈尔滨市志》由总述、大事记、志、附录、人物、索引组成,是一项规模宏大而繁杂系统的文化工程。为了使全书达到思想性、科学性、资料性的高度统一,总纂是重要环节。《哈尔滨市志》的总纂工作以卷为单位,依据凡例、审稿要求、编写规范、行文规范等《哈尔滨市志》各类工作规范进行,实行责任编辑分纂、责任副主编统纂、第一责任副主编总纂三级责任制。总纂工作在志稿终审后启动。
    一、分纂的职责
    (一)调整篇目,解决卷内内容的交叉和分类不科学的问题,同时消除部门志痕迹,保证要项不缺。
    (二)解决资料取舍不当和自相矛盾问题。
    (三)规范志书写法,把握好志书上溯的原则,写好事物的发端、转折和现状,处理好文表重复问题。
    (四)规范时间、数字、图表、计量单位、注释表述。
    (五)对文字做必要的润色精炼,删除套话、空话及刻意评价性语句,使行文流畅。
    (六)负责与承编单位协调,共同处理总纂过程中提出的业务问题。
    (七)分纂结束后向上一级纂稿人汇报工作情况,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问题。
    二、统纂的职责
    (一)督促分纂工作进度,检查分纂是否达到质量要求。
    (二)与分纂共同研究解决卷内存在的问题。
    (三)对志稿进行深加工,使之达到总纂要求。
    (四)及时向总纂汇报统纂情况。
    三、总纂的职责
    (一)对全志的总纂工作负总责,定期召开总纂工作会议,检查、督促统纂进度。
    (二)组织研究解决涉及全志的重要问题。
    (三)站在全志的角度,审查调整篇目,处理交叉重复,精雕文字。
    (四)对全志进行最后把关,直至达到出版要求。

                                     《哈尔滨市志》编纂工作规范

    依据国家《地方志工作条例》和省、市政府的具体要求,为保时保质完成《哈尔滨市志》(1991-2005年)的编纂,就市志承编单位职责、工作流程和志书篇目结构、资料选取及写作方法等方面做如下规范:
    第一章  承编单位职责
    第一条 根据第二轮修志工作需要,将修志单位分为牵头单位和参编单位,统称为承编单位。
    第二条 承编单位要认真学习国家、黑龙江省及哈尔滨市有关地方志编纂的文件,了解掌握第二轮修志的总体要求。
    第三条 牵头单位负责归口章节志稿的把关和总纂。
    第四条 参编单位负责所承担章节志稿的编纂。本次修志以章为基本承编单元,个别内容以节为基本承编单元,由承编单位按照分工分头编写。 
    第五条 市地志办负责整个市志编写工作的指导和组织审定验收。没有直接承编单位的内容由市地方志办公室组织相关方面编写。
    第二章  工作流程
    第六条 承编单位制订承编部分的资料搜集提纲,并上报市地志办,市地志办汇总形成《哈尔滨市志》(1991-2005年)搜集资料大纲。
    第七条 承编单位按照搜集资料大纲,搜集、整理、鉴别和考证断限内入志资料,做到全面系统、真实准确,并进行分类、建卡、存档。
    第八条 承编单位在搜集资料的基础上编写资料长编,资料长编要分类逐年编写。
    第九条 承编单位在资料长编的基础上编写初稿,并对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报送市地志办复审,承编单位根据复审意见,对志稿进行修改,直至达到终审要求;终审前,市地志办可视志稿情况,酌情邀请有关专家学者作为特约编审,从方针政策以及重大史实等方面对志稿进行审改,市志主编例会负责志稿终审;市地志办责任编辑和责任副主编会同承编单位落实终审提出的修改意见,然后呈送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验收。
    第十条 在资料搜集和志稿编写过程中,承编单位要设计并不断完善、细化志稿篇目。
    第十一条 志稿形成前及复审后,承编单位要向市地志办报送部分志稿进行抽审。
    第三章  篇目结构
    第十二条 《哈尔滨市志》(1991-2005年)篇目设计依照科学分类,同时兼顾社会分工的实际,采取横分门类,篇为第一级层次,篇下设章,章下分节,节下为目。
    第十三条 章下设无题序,相当于该章的概述。多家参编的章,以节为基本承编单元,节下设无题序。
    第十四条 原则上以条目为基本记述单元,个别条目如内容庞杂,无法综合记述,可以设二级目,二级目下不允许分层次记述,禁止设三级目。
    第四章  资料选取
    第十五条 承编单位要站在全市的角度而不是部门的角度选取资料,不记述机构沿革,不记述没有执法职能的队伍建设。
    第十六条 要突出本地优势和行业特色,发掘新事物、反映新变化,突出新特点。
    第十七条 依据条目记述范围,认真梳理资料,力求紧密围绕条目主题选择资料。对庞杂的资料有所取舍,选取有价值的资料入志,剔除偏离主题、超出记述范围的资料。
    第十八条 主体资料要全面完整,背景资料要揭示因果,数据要真实准确。
    第五章  记述方法
    第十九条 坚持竖写的原则。以时间为顺序,记述每一项事物发生、发展变化和消亡(或现状)的过程。
    第二十条 注意起始的文字表述。本次续志的上限是1991年,如果所记事物发生在上限之后,从发生年写起;若发生于上限之前,与上限之年所记事物有明显的因果关系,则需要适当追溯,否则一律起始于1991年。
    第二十一条 竖写要清晰表述事物在记述时段内的嬗变轨迹和因果关系。
    第二十二条 记述清楚下限年度记述对象的基本面貌。
    第二十三条 要点、线、面结合地记述事物的变化情况,既要有典型资料,又要有宏观综合资料,以保证记述主体的完整性。
    第二十四条 克服编年体的写法。
    第二十五条 章下序既可以分方面记述,也可以按时期记述,是对正文的高度概括,记述角度要有别于正文,不能记成节(目)的内容的浓缩或提要。
    第二十六条 正确处理文表关系。文与表相结合,表中的系统数字再现事物发展的动态,反映事物量的变化,文字重点反映事物发展变化的原因。文表不应简单地重复,应各有侧重、功能互补、相互呼应,简洁明了地反映所记事物。

                                   《哈尔滨市志》稿件审查验收细则

    稿件审查验收是志书编纂过程中必须认真履行的程序,也是确保志书质量的重要环节。根据《哈尔滨市志审稿规定》以及"三审一验收"的要求,制定本细则。
    一、初审
    (一)初审以章或节为单位,由承编单位编纂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内部有关人员或由牵头单位组织参编单位有关人员,根据部门的实际情况,采取适宜的方式对志稿进行审查。
    (二)承编单位根据初审意见,对志稿进行修改,报请编纂领导小组审查通过后,由主笔人(主编)填写《复审稿送审报告》,经编纂领导小组组长签字并加盖公章,报送市地志办复审。
    (三)对按初审意见修改的志稿,市地志办责任编辑要通过抽审的方式对修改过程给予指导和把关。责任编辑每次抽审志稿要填写《抽审工作单》。
    (四)初审主要责任人为承编单位编纂领导小组组长。
    二、复审
    (一)复审由市地志办和承编单位共同组织,邀请有关专家、学者、知情人等,采取召开志稿评议会或意见反馈会的方式进行。会前,市地志办分管市志责任副主编和责任编辑要按审稿要求和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认真审核志稿,形成综合评审意见,并在会上向承编单位通报。应邀参加复审人员要形成书面审查意见并填写《复审意见书》,市地志办参与复审人员要填写《复审工作单》。
    (二)复审评议会后,承编单位要认真研究、消化、吸收、落实修改意见,并对志稿进行全面修改,形成新的志稿,报送市地志办终审。市志责任副主编和责任编辑通过抽审的方式对修改过程给予指导和把关,每次抽审后要填写《抽审工作单》。
    (三)志稿复审后,由责任编辑填写《复审报告》,由责任副主编签署意见。
    (四)复审主要责任人为市志责任副主编。
    三、终审
    (一)终审以篇为单位,由市地志办负责组织对复审修改后的志稿进行审查。终审采取主编例会和个人审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参加人员为市志主编、副主编、特邀编审、责任编辑。参加终审人员要形成书面审查意见并填写《终审意见书》。
    (二)由责任副主编和责任编辑(必要时汇同承编单位)负责落实主编例会审查意见,按"齐清定"标准和出版要求完稿后,由责任编辑填写《终审报告》,经主审人(一般为责任副主编)签字,上报市审定小组进行审定。
    (三)终审主要业务负责人为市志责任副主编(市地志办业务主管领导),主要责任人为市地志办主要领导。
    四、验收
    验收以卷为单位,由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成员,市志主编、副主编,各承编单位主要领导组成的审定小组对志稿进行审定。由责任副主编依据审定后的志稿形成《验收报告》。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验收志稿的方式视不同志稿和情况酌定,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主任或市志主编签字后付印出版。
    五、《复审稿送审报告》、《抽审工作单》、《复审意见书》、《复审工作单》、《复审报告》、《终审意见书》、《终审报告》、《验收报告》都要和志稿原稿一并存档备查。 
    
                                    哈尔滨市志书编写行文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哈尔滨市志书编写质量,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及《哈尔滨市续志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续志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对续志的志名目次、文体文风、称谓、时间、数字、计量单位、引文注释、图、表、照片和书写等方面均作了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志,市属区、县(市)志。
    第二章 志名目次
  第四条 续修哈市各级志书的志名均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并括注断限起止年份。如:《哈尔滨市志》(1991-2005年)、《五常市志》(1986-2005年)。
  第五条 志书标题要准确、精炼,以事命题,使用名词或名词性词组,不加修饰语,不宜过长。标题前用汉字冠以次第序号。如:"第三篇"、"第二章"、"第一节"。节下设条目,以条目为基本记述单元,条题加方头括号"【】";特殊情况可设二级目,二级目标题用"[ ]"。节下不设条目的,序码排序为:
  第一级:一、二、三、……。
  第二级:(一)、(二)、(三)、……。
  第三级:1、2、3、……。
  第六条  续志章下设无题小序,节下一般不设。章下无题序用概括的语言,记述综合性内容,文字要精炼,不宜写的过长;序与正文是宏观与微观、统帅与被统帅关系。
    第三章 文体文风
  第七条 行文一律用语体文记述体。记述内容以时为序,不要倒叙或插叙。
  第八条 文风严谨、朴实,杜绝浮词、假话、大话、套话和空话,做到言之有物、言必有据、实事求是。语言的表达要准确、简洁,具有逻辑性,避免产生歧义。不用口语和方言俗语(反映方言内容除外),不文白间杂。
  第九条 文字以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1986年10月10日公布的《简化字总表》为依据,书写标准的简化字。
    第十条 标点符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5834-1995)〈标点符号用法〉》。标点符号写在行内,每个标点符号占一格,但不可出现在移行的第一格。
    第四章 称  谓
  第十一条 续志一律用第三人称。不用我党、我国、我市、我县等第一人称。不用概念含混不清的代名称,如"本单位"、"本局",要直书局、公司名称。
  第十二条 涉及人名时,除引文外,不加"先生"、"同志"等类称呼。第一次出现时可加职务,如"温家宝总理",其后连续出现时,职务省略。
  第十三条 一般不用简称、俗称。机构、文件、会议、党派等使用全称。如名称过长,可在第一次出现时使用全称并加括号注明以后使用的简称。简称应概念准确,不产生歧义。如"中国共产党第十五届全国代表大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不能简称为"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应书写为"中共十五届五中全会";"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不能简称为"社联",应简称为"社科联"。
  第十四条 外国的国名、地名、人名、党派、政权机构、报刊名称等,均以新华社的译名或社会上公认的译名为准。
  第十五条 动物、植物、矿物等名称,应使用标准学名,必要时括注其拉丁文、当地俗称。
    第五章 时  间
  第十六条 公历世纪、年、月、日和时刻,一律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如20世纪、1996年10月1日、3时18分。年份不能简写,如"1992年"不能写成"92年"。
  第十七条 年份起迄及人物的生卒年用连接号"-"(占一个字的位置)表示。表示年份的加"年",如"1991-1996年";表示生卒年的不加"年",如鲁迅(1881-1936)。
  第十八条 记述时间,应书写具体的年、月、日,不用"去年"、"上月"、"本月"等时间代名词。不使用不确切的时间概念,如"最近"、"目前"、"以前"等。
    第六章 数  字
    第十九条 数字使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5835-1995)〈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
    第二十条 行文中的统计数据一律采用国家统计部门的法定数据,统计部门没有的采用专业部门数据。使用专业部门提供的数据,要逐一核实,准确无误。单项数与合计数、绝对数与百分数、文中数与表中数、前面数与后面数不得相互矛盾, 
    第二十一条 下列情况必须使用汉字书写:
    1.定型的词、词组、成语、惯用语、缩略语或具有修辞色彩的词语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如一律、星期五、四书五经、九三学社、"九五"计划等。
    2.相邻的两个数字并列连用表示概数(连用的两个数字之间不得用顿号隔开),如一两个小时、二三米长、三五天、四五十等。
    3.带有"几"或"余"字的数字表示约数,如十几分钟、二十几人、一百余次等。
    4.用数字开头的句子,如"百分之八十的病人患有肝炎"中的"百分之八十"不能写成"80%"。
    5.表示次序的数,如"第一次"、"第五届"。
    6.含有月日简称表示事件、节日和其他意义的词组,如果涉及一月、十一月、十二月,应有间隔号"· "将表示月和日的数字隔开,并外加引号,避免歧义。
    第二十二条 下列情况必须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1.统计表中的正负整数、小数、百分数、分数、比例数值等,如38、-3.7、59%、2/3、1∶500等。
    2.物理量量值、非物理量量值,如80千米、60千克、120平方米、15伏特、45万美元、9.6万册、100名等。
    3.代号、代码和其他序号,如国家标准GB2312-80、8371部队、HP-3000型电子计算机、17/18次特别快车、93号汽油等。
  4.引文标注中版次、卷次、页码(除古籍应与所据版本一致外),如列宁《新生的中国》,见《列宁全集》中文2版第22卷208页,人民出版社1990年10月版。
    第二十三条 为使多位数字便于阅读,可将数字分成组,从小数点起,向左和向右每三位数字一组,组间空汉字四分之一字位(二分之一阿拉伯数字)的位置,不使用逗号、圆点或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尾数有多个"0"的整数数值可用"万"、"亿"作单位,数字用阿拉伯数字。如二亿三千四百万可写成2.34亿,不得写成2亿3千4百万。
    第七章 计量单位
    第二十五条 计量单位的使用执行国务院1984年2月27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续志行文中计量单位用汉字表述,不夹杂使用计量单位符号、数字符号、化学分子式和其它符号,但在公式中均使用各种符号。如:行文中用"平方米"、"大于"、"水",在公式中用"m2"、">"、"H2O"。
    第二十六条 行文中记述数量,要使用准确具体的数量词表述,不用"少数"、"一部分"、"大多数"等含混不清的概念。
    第二十七条 记述温度采用摄氏制,摄氏度的符号℃可以作为中文符号使用。
    第八章 引文注释
    第二十八条  引用文件资料应注明发文单位、年份、标题,不使用文件号。如:2001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发实施《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引文应直接引用原著,尽量不转引;如必须转引时,要注明转引自何书、何文。
  第三十条 引文要按原文照录,并加引号以示引用。转引的文字,应核对原文,避免以讹传讹。原文的错字照写,在错字的后面用〔〕号括注正确字。如有漏字用〈〉号标明或将所漏字填入〈〉内。原文残缺的字,可用"□"充填,缺多少个字就填多少"□",不能判明字数的,注明"上缺"或"下缺"。
    第三十一条 引文时要标明引文的著译者姓名、书名、出版单位、出版日期及页码。 
    第三十二条 专用名词、特定事物要加注释,或直接完整表述其内容,如"三个代表"、"星火计划"、"863工程"等。
    第三十三条 注释的文字要简洁、明了,不超越范围。注释采用页末注,不用文末注、文内注。注码使用上角标,序号用①、②、③……标示。注释内容用注释线与正文隔开。
    第三十四条 为节省篇幅,几处注释系同一出处者,可以合并为条注。如①、②、③均见《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370页。也可依次简写,如:同上。
    第九章 图、表、照片
  第三十五条 图、表、照片以篇、章为基本单元标排顺序。如第一篇第一章的第一个表为表1-1-1,第一篇第一章的第一个图为图1-1-1。
  第三十六条 图和照片应真实、清晰,并配有简洁、准确的说明。采用的地图、区划图、市街图等必须符合绘制时期国家关于地图绘制的规定和标准。
  第三十七条 图、照片除志首插页外,要随正文置放,一般置于相关文字的附近或后面。
  第三十八条 表的设计要符合专业要求。标题应具有时间、地域(单位)、事项三个要素。标题居中排列,其右侧标明表格所用计量单位,左侧标明表格序号。
    第三十九条  表根据情况一般随文放置。表的横栏、纵栏之间必须用细线划分,表的上下两端,用粗直线划断,左右两边不划线。
    第四十条  统计表的横行标题和纵行标题的排列次序,一般应按先合计后局部的顺序排列,先列"合计"或"总计"栏,然后再列各项栏,不要把合计和总计栏排在最后一栏。
    第四十一条 表格转页,下面的续表不能省表头及栏目,于表格左上注明"续表×"。
    第四十二条  表格中记述的数字,必须准确无误,总、分相符,并与正文中所记述的相关数字一致。
  第四十三条 图、表中年、月、日可以省去,如"1996.6.1"。
  第四十四条 图、表中的比例关系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如"二比五"写成"2∶5"。
    第十章 书  写
    第四十五条 文稿统一用word格式排版,正文用四号宋体,大标题用二号黑体,小标题用三号黑体,A4纸打印,亦可报电子文稿。审稿时用红色墨水书写。校对符号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4706-93)〈校对符号及其用法〉》为准。

                                    《哈尔滨市志》编写质量要求

    《地方志工作条例》规定:"编纂地方志应当做到存真求实,确保质量,全面、客观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哈尔滨市志》是政府主持多方参编的系统文化工程,涉及自然环境、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方方面面,是一项政府行为的文化建设。保证这部资料性文献的质量,反映全市各项事业发展变化的轨迹,变众手成志为一家之言,必须有一个统一而明确的基本质量要求,贯穿于志书编纂的全过程。现从观点、结构、资料及体裁、记述、行文等方面对志书质量进行规范。
    一、观点正确,特点鲜明
    编纂《哈尔滨市志》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贯彻存真求实的原则。对事物的记述要真实、客观。入志资料真实无误并能充分反映事物的本来面貌。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的态度,如实反映当时、当地的政策、规定和实施情况,既记述成绩,也记述不足,保证全文观点正确,地方特点和时代特点鲜明。
    二、资料丰富,准确翔实
    志书是全面、系统、客观记述一地基本情况的资料性文献。编者必须占有丰富而准确的资料,使观点寓于资料的记述中。以资料体现观点,用观点统帅资料,材料真实可靠。史料务必考订核实,重要的应注明出处。
    三、结构合理,归属得当
    志书篇目的确定和取舍,应从现代化社会分工和科学分类的实际出发,做到条分缕析、归并得当、隶属科学、首尾贯通、层次分明。篇目设计要体现规律,合乎逻辑,突出时代特点和地方特色。在尊重历史、尊重科学的基础上有所创新。
    四、体裁完备,相互协调 
    《哈尔滨市志》包含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以志为主体。各体裁之间呼应协调,多角度多侧面反映一地之全貌。
    志书编纂以志为主,但图表也是志书的重要体裁。表的内容简明、条理,聚零为整,是动态资料的反映,体现出事物发展的过程。图包括地图和根据统计资料绘制的统计图,后者是图的主体部分,应该显示所记事物的数量构成、分布状况、相互关系、发展趋势等。照片必须精选,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
    图(照)表与志的文字功能互补,使内容更直观、形象。
    五、记述到位,突出变化
    《哈尔滨市志》应对断限内哈尔滨市的基本情况作系统的全面记述,要突出重点,突出变化。全面记述通过篇目设计去体现。突出重点就要记好行业、事业的主体业务内容:具有时代特点、地方特点和专业特色的内容;事物发展过程中的重大政策性、体制性转折情况;重大工作方案、重大技术措施及实施结果;进展过程中的难点、热点;在全国同行中具有典型意义或成功的经验;较大的工作失误;明显优于、早于其它城市且有一定影响的做法。突出变化是指在记述过程中抓住事物变化的关键阶段、关键年度,反映事物发展的轨迹,切忌记成流水帐。
    六、文字精炼,行文朴实
    志书要用规范的语体文表述,并以时为序。
    行文做到严谨、朴实、简洁,记述内容客观有据,遣词造句准确朴实,文字表述规范精炼。要避免总结式、教材式、阐释性、评论性、推理性、文学式、产品介绍和性能说明式文字,以及穿靴戴帽式的空话、套话、溢美形容之词、过多的背景铺垫、起因说明、效果引伸、转段过渡等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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