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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 邮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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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运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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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单车租赁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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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飞达出租汽车公司,是市第二运输公司的集体所有制企业,有职工512人。以前由于经营不善,亏损15万余元,3个月开不出工资,濒临倒闭边缘。1986年12月20日,在市交通局和二运公司的支持帮助下,更新车辆52台,实行单车租赁经营。首先对51台菲亚特轿车实行收入定额承包,每日每台车交营运定额款100元。承包前,每人必须缴纳风险押金3.000元。定额承包11个月,51台车收入139.9万元,盈补50 500元,提取折旧和大修理基金59.4万元。
同时,飞达公司将16台(载客)250K摩托车试点租赁给个人,每月租金200元,一切费用由承租人负责。这16台车,仅一年即由亏损转为盈利(38 400元)。在租赁过程中,制定和充实完善了《关于车辆驾驶员的安全规定》、《关于租赁车辆的技术管理规定》、《关于租赁驾驶员在运营服、务中的管理规定》和《租赁经营合同书》。
用法律手段,以契约形式确立飞达公司与承租者之间责、权、利关系,承租期为三年。驾驶员自找担保人,市公证处进行公证,使企业和承租者受到法律保护。
签订合同,按车况分类,预交押金1万元。驾驶员除每月初缴纳 1 800元的承租费,并上缴有关各项费用217元外,平均每月个人收入600元。(杨宝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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