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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兰县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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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 城乡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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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城镇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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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公用设施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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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前,县内公用设施较少,没有具体的管理措施。建国后,公用设施逐渐增多。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对公用设施的管理不断加强,管理制度也不断完善。1984年,经县人大常委会批准,县政府发布了《城镇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对公用设施管理做出了具体规定:对施工中临时占用的城镇道路、公共场所等,由县城建部门和公安局审批备案后,收缴占道费、占场费和道路维修费。按照《规定》,有关部门对防洪堤坝、排水设施、电影院、农贸市场等公用设施附近道路上的障碍物进行了清理。拆除了路灯电源上乱拉乱接的电线。交通监理部门严格禁止履带车和铁轮车在城内主要街道行驶。对消防栓、测绘标志、电力电讯设施等,都采取了相应的管理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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