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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房区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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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篇 军事 政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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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审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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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刑事审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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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55年建院以来,一直把刑事案件审判工作放在首位。自1955年至1966年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严厉打击了反对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刑事犯罪分子,共审结各种刑事案件638件。
1967年至1976年的"文化大革命"期间,社会秩序混乱,法院停止工作,一些刑事犯罪分子未受到应有的惩处,期间共审结各种刑事案427件。
自1977年至1988年审结各种刑事案件686件。其中杀人案6件、强奸案125件、伤害案80件、抢劫案34件、流氓案76件、盗窃案246件,计567件。贪污、赌博、诈骗、投机倒把等其他案119件。特别是1983年3月至1986年10月,开展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刑事犯罪分子的斗争,从重、从快地判处一批刑事犯罪分子。仅1983年判处强奸案24件、盗窃案35件、流氓案37件、赌博、强抢等案件计136件。1989年,审结各种刑事案件76件。1990年,审结各种刑事案件74件,占这个时期案件总数的1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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