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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人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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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旧官吏制度沿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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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东北沦陷时期官吏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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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任 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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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2年8月17日,伪《哈尔滨特别市制》将特别市公署职员分为8个等级,即:市长(简
任),处长(简任或荐任),理事官(荐任),技正(荐任),事务官(荐任),视学(荐
任),属官(委任),技士(委任)。市长指挥监督部下官吏,对其进退及赏罚呈民政部大
臣核办。
1934年伪哈尔滨特别市公署职员中有简任官3人,荐任官37人,委任官109人,委任官待
遇嘱托员2人,雇员237人,佣员145人。
同年12月4日,伪市公署颁布《哈尔滨特别市公署交通局规程》。将职员分为6级:局长
(荐任),理事官(荐任),事务官(荐任),技正或技佐、属官(委任),技士(委任)。
1936年3月26日,伪《哈尔滨特别市制》规定吏员由市长任免,并按市长之命办理事务。
在1938年5月17日,公布的《文官令》中,将简任官分为2等,荐任官分为3等。简任官
及荐任官的任用由国务总理大臣奏请依裁方可执行;委任官的任用由本属长官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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