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修地方志在我国具有悠久的历史。根据《中国地方志联合目录》的统计,现存的各地方志有8 000余种。为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全面、客观、系统地编纂地方志,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地方志,发挥地方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2006年5月18日,国务院颁布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地方志工作的全国性法规《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方志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标志着地方志事业纳入法制化轨道,是地方志领域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为建立地方志工作长效机制、促进地方志事业的持续稳定发展提供了法制保障。作为一名修志工作者,我们无不欢欣鼓舞、心情振奋。本文试就《条例》颁布实施四周年给修志工作带来的可喜变化以及贯彻《条例》存在的问题、如何采取对策等做一点思考。
一、以贯彻《条例》为契机,推动修志工作迈上新台阶
《条例》全面系统地阐释了地方志工作的性质内涵、组织领导、机构职能、规划编纂、审查验收、开发利用、奖励处罚等项工作,为修志工作带来新的历史机遇。《条例》颁布实施后,我市以此为契机,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狠抓《条例》的宣传、贯彻、落实,推动修志各项工作深入开展,也取得一些前所未有的新的突破。
1、地方志长效机制建设取得突破,建立地情资料年度化工作制度。《条例》规定了地方志机构有搜集、保存、管理地方志文献和资料的法定职责。2008年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哈尔滨市地方志资料年度化实施办法》,这是哈市修志历史上第一次实行地方志资料年报制度。2009年市志办印发《哈尔滨市地方志资料年度化工作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资料年度化工作性质、任务和方法、步骤。资料年度化工作的施行,不仅有利于地情资料地及时收集、集中保存,为下一轮志书编纂提供资料积累,也带来地方志编纂组织方式的重大变革,从临时组建机构、组织人员编写志书变为工作常态,从只是编纂一部书转变成记录传承历史、为现实服务的一项事业。
2、地方志工作管理方式取得新突破,修志工作纳入全市专项责任目标管理。在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修志和资料年度化工作纳入全市专项责任目标管理和考核。修志工作由软任务变成硬任务、硬指标,增强了承编单位修志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使个别单位多年未落实修志任务的问题得到解决,也促使一些工作进度滞后的单位加快了工作节奏。
3、完善业务规范和工作程序,业务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强。根据《条例》在志书质量、审查验收等方面的规定,市志办先后制定完善了《哈尔滨市志》凡例、编写行文规定、总纂工作流程与职责、稿件审查验收细则、编写质量要求、出版发行工作有关保密规定,《哈尔滨市区、县(市)志书审查验收办法》等修志工作规范和《哈尔滨市志》主编例会制度、业务例会制度、副主编岗位责任制、指导人员岗位责任制、编审指导处工作职责等内部工作制度,使各项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逐步建立起促进地方志事业发展的完善的制度保障体系。
4、第二轮市志、区(县)志两级志书编纂工作取得新进展。呼兰县志、阿城市志、道外区志相继出版,市志分梯次进入审定出版阶段。
5、方志馆建设取得重大突破。筹建哈尔滨方志馆工作在市政府领导的重视支持下,落实了馆址。随后,克服各种困难,进行了馆舍维修和一些基础设施建设。目前,进入到正式开馆前的布展阶段。
6、市情活页改版、地情研究、地情网建设等地情资源开发利用、服务也有新的改进和发展。哈尔滨地情网已成为社会各界全面了解哈尔滨历史、认识哈尔滨的一个重要窗口。
7、地方志工作社会影响进一步扩大。社会各界对地方志工作的认知和重视程度有所提高,一些单位和企业主动编纂年鉴和厂志,保留历史资料。哈尔滨气化厂编写出版厂志,哈尔滨电表厂、哈尔滨林业机械厂也编纂了厂志和历史资料汇编,市公安局、市邮政局、中国联通哈分公司等单位编辑出版年鉴。
二、贯彻《条例》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1、个别单位修志法制观念淡薄,依法修志仍面临阻力。《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可以向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征集有关地方志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支持。"对于不遵守《条例》、不支持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措施没有具体规定,没有制约办法。个别单位、企业把修志工作当作额外负担,想干就干,不想干就推诿、拖延、应付,还得依靠指导部门对其进行宣传说服教育。
2、二轮修志和资料年度化工作面临个别行业资料收集困难、无人承担编写任务的难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政府职能转变、权力下放、机构撤并,一些行业失去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也未建立起来,如食品、建材等行业资料散失比较严重、资料收集困难,无人愿意承担编纂任务。驻哈中直、省属企业多次改制重组、职能分散、人员变动频繁,不注重资料的日常管理与保存,对志稿质量造成很大影响。
3、年鉴工作关系没有理顺。《条例》明确规定:"本条例所称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分别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按照规划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 《条例》的颁布实施,从法律法规层面为地方综合年鉴编纂的规范化管理提供了依据和保障。我市地方综合年鉴编纂由于历史原因,还未纳入地方志工作机构管理。
三、加大贯彻《条例》力度,促进地方志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1、继续加大宣传力度,增强依法修志意识。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召开专门会议、举办专题活动等形式,大力宣传、推介地方志,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使社会各界加深对方志文化的了解、认识和支持。
2、尽快出台《条例》实施细则,增强操作性和执行性。作为国家的法规性文件和地方志工作的共性,《条例》对于全国的地方志工作具有方向性、指导性、规范性意义,对一些具体问题不可能做出详细的规定。对于各地而言,实际情况有所差异,需解决具体存在的问题,做出一些必要的具体规定。国务院出台《条例》后,部分省、直辖市、自治区也相继出台实施《办法》或《细则》,为修志工作创造了更加有利的环境和条件。我省、我市也应尽快出台地方法规或行政规章,细化法规内容,找准修志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对策,抓紧解决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制约和制裁不自觉履行责任和义务的法人和自然人,确保地方志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3、创新地方志资料收集和编纂组织方式,适应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经济成分多元化以及行政手段的弱化,给修志工作带来较大冲击,资料收集难度加大。《条例》在志书编纂、资料征集等方面的规定为我们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了思路。在资料收集渠道、资料收集方式、志书编纂组织形式等方面,可尝试采用公开招标、征集、招聘专家、社会调查、私人有偿提供等市场化运作方式,广征博采,保证地方志对地情记述的全面、完整、准确。
4、充分发挥地情信息资源优势,为现实服务。修志的目的在于用志,唯有用志,才能体现志书的价值。地方志在存史的基础上,也要发挥资政、教化的作用。当前,按照我市"北跃、南拓、中兴、强县"的发展战略和"超越自我、再塑形象、奋起追赶、努力晋位,把哈尔滨建设成为现代大都市"的发展目标,地方志工作要紧紧围绕经济、社会、文化建设的需要和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发展,关注现实,精心策划选题,争取领导支持,吸收专家、学者参与,生产出系列的、服务中心工作的史志产品,为经济发展、领导决策提供有价值的信息服务。
5、进一步加强地情资料库、地情网站、方志馆等基础服务设施建设,为公众服务创造便利条件。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手段和平台,扩大方志影响,实现方志价值,真正形成志、鉴、库、馆、开发利用为一体的地方志事业框架,发挥地方文献中心、地情资料中心、地情信息中心作用,服务社会,拓宽服务对象,打造地方志文化品牌,把地方志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总之,我们要抓住和把握好《条例》颁布实施这一千载难逢的历史机遇,以高度的历史责任感和使命感,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编纂好第二轮志书,建立地方志工作长效机制,为地方志事业稳定持续发展贡献我们的力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