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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 税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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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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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对区财政预算审查暂行办法》出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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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哈尔滨市财政局出台了《哈尔滨市市对区财政预算审查暂行办法》,要求从2008年起,市财政将对区级财政编制的一般预算收支、基金预算收支和财政供养人员情况,按照规定的方式和工作程序进行严格审查。区级财政要在区人代会召开前一个月,将政府审定后的年度财政预算草案上报市财政,市财政将依据法律法规以及预算收支计划等编制要求,重点审查预算收入计划整体安排与当地经济增长情况是否相适应;预算支出是否贯彻了优先满足人员经费和正常公用经费,确保农业、教育、科技等法定支出以及社会保障支出,有余力再安排其他发展性支出的原则等。对审查发现的问题,原则上在区级政府预算草案提交同级人代会之前调整完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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