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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生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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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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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结婚、离婚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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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全市结婚45 036对,离婚6 830对,其中,经法院判决离婚662对,占9.1%;经法院调解离婚4 240对,占62%;双方协议离婚1 928对,占28%。1988年的结婚、离婚比为15.2%。1988年比1987年结婚、离婚比上升1.7%。1988年结婚、离婚比上升的特点,一方面是结婚对数和离婚对数同时上升,但离婚对数较结婚对数上升略多一点。另一方面,1988年比较1987年,协议离婚的比重大幅度上升,这反映了人们的婚姻观念的变化。1988年在协议离婚的比重大幅度上升的同时,1988年比较1987年,判决离婚的比重也略有上升,反映了在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过程中,离婚事件的利益冲突的原由也在增长。(叶乃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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